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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瀚新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依旧应当正常缴费?

时间:2022-09-17 14:41:52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尽管业主王先生提供大量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以至于其经常连自己的商网都无法进入,尽管法院的判决书也认定物业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但是法院居然判决业主还需要正常缴纳物业费!2022年7月12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的(2022)辽110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一经做出,立即在案涉小区引发巨大争议,业主王先生在上诉的同时,愤然向媒体投诉法院涉嫌枉法裁判。

商网门前车辆违停未解决业主拒交物业费

这桩业主与物业的合同纠纷案发生在辽宁省盘锦市的东方托莱多小区。据业主王先生介绍,其于2012年购买商网,虽然物业一直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但是他一直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后来车经常停在商网台阶上他连门都开不开,他多次找物业,物业都说不归他们管,也不予解决,于是他才于2021年停交了物业费,2022年物业采取了一些措施开始不让乱停车后,他又缴纳了2022年物业费。但因2021年的物业费争议,辽宁瀚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

据(2022)辽110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原告与辽宁瀚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王先生、杨某某系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东方托莱多小区商业二—121网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57.52平方米。2012年12月24日,被告办理了入住。被告以其商网门前存在车辆违停但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由,未繳纳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780.48元。经原告催交被告仍未交纳。

法院认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仍应正常缴费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兴隆台法院的判决书先是认定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随后又为物业服务的瑕疵寻找借口,称:“但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且物业服务并非静态的或一次性的服务,而是动态、连续的服务,不能因物业服务中暂时的或某一部分存在的问题而全盘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亦不能因此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另,物业企业运营系依靠业主交纳的物业费来维系,且物业服务是对一个区域内整体提供的服务,并非针对某一个业主单独提供的,若个别业主因不满意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将会损害已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亦系不公平的,且也会导致物业经费不足,出现物业服务整体质量无法维持正常水平的情况。故个别业主因不满意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应得到鼓励与支持。但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在今后的物业服务中,原告应当加强管理,更好的完善物业服务,提升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得到业主的满意与认可。”法院因此判决:一、被告王先生、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780.48元;二、驳回原告辽宁瀚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法院判决自相矛盾保护“差生”

对于兴隆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有律师认为:这是自相矛盾的、不能自圆其说的,是对服务“差生”的保护。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是,如果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拒交物业费条款,此时可以拒交。如果没有约定该条款,而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质量确实过差,可以根据实际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少交或不交物业费。在本案中,由于车辆经常违停于业主的商网门前,导致业主连进入自己的商网都十分困难,物业公司理应依据双方的合同和应尽的职责对违停车辆进行管理,其未能尽到管理责任,业主拒交物业费是有道理的,也是于法有据的。而兴隆台区法院的判决,既然认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就应该判决其在收费上有所减免,但兴隆台区法院却一方面认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的为其开脱责任,这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是对法律的公开嘲弄和践踏。如果法院能够因物业的瑕疵依法判决业主可以少交或拒交物业费,恰恰是对物业改进服务的促进,而兴隆台区法院的判决恰恰是对服务“差生”的保护!

据王先生介绍,他曾经向兴隆台区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常林法官回避,理由是: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该院起诉,办案法官是常林,后该案撤诉;原告于2022年5月又一次起诉,办案法官又是常林,后该案又撤诉;原告再于2022年6月8日再起诉,办案法官还是常林。他因此怀疑此案法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的嫌疑。本案中,该院法官连续三次审理该案件,并且该案不具有起诉条件(因双方约定“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决,协商不成,按第2条处理方式解决),法院仍然收案,并且起诉三次仍然是同一法官常林审理,审理此案具有不当行为,并且符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但是,王先生的回避申请,法院并没有接受,却做出了这样前后矛盾的判决。

日前,王先生已经就兴隆台区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小编 梁辉)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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