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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法院一执行案5年换了仨法官

时间:2020-10-22 22:04:18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吉林省德惠市一起普通的执行案件在5年时间内换了3位法官,案件至今仍未执行完结。是案件标的额过高,还是被执行人没有还款能力……让人更感离奇的是,欠款单位在被执行过程中竟然将经营的公司悄然注销。

一份普通的工程承包合同

2012年8月28日,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奎与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悦公司)经理肖某签订冷库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润鸿公司承包宏悦公司的冷库安装工程,2012年9月1日施工,10月30日竣工,工程总造价173万元,约定工程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工程款付到润鸿公司经理刘某奎个人银行卡号。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一日内,甲方(宏悦公司)付乙方(润鸿公司)工程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51.9万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合同生效;乙方开始发货前一周接到设备厂家通知,甲方付乙方工程总造价款30%,即人民币51.9万元,乙方收到此款7日内组织设备发货;设备现场就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款25%,即人民币43.25万元;工程安装完毕办完特检手续验收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决算款的15%,即人民币25.9万元。

合同签订后,宏悦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52万元,肖某要求刘某奎在收到该笔款后出具了收条;在第二笔工程款转出后,肖某再次要求刘某奎出具了收条。润鸿公司在收到两笔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发货到达安装现场。在两笔款项转出后,宏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刘某奎第三笔价款却要求润鸿公司施工,刘某奎没有计较,开始施工。

补收条留隐患被诉“返款”

在工程安装即将完毕时,宏悦公司的肖某找到刘某奎称,刘先前出具的收条“都丢了”,希望刘某奎重新出具一张收款总据,刘某奎没有多想,就根据收到的几笔款项向肖某出具了127万的总收据。肖某拿到总据后表示,在工程完成特检手续验收合格后一并结算余下尾款。

验收合格后,刘某奎打电话要求肖某结算剩余未支付的尾款,肖某在电话里称,工程款已经按照合同全部结清了。

刘某奎满头雾水,问肖某把欠款46万元钱交给谁了?肖某坚称亲手交给刘某奎了,并且给的是52万元现金,多给6万,“有收条为证”。

2014年6月,宏悦公司法人田某立、肖某以润鸿公司为被告,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惠法院)起诉,要求润鸿公司返还宏悦公司多支付的6万元人民币,并按照每天500元标准赔偿宏悦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宏悦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刘某奎亲手书写的127万元的收款收据和一张52万元收条,累计起来179万元,多出合同总价款6万元。

润鸿公司的刘某奎称,52万收条包含在127万元之内,并将肖某自称收条丢失,要求为其出具收款总据的过程向法官做了陈述。

肖某向法官称,52万元是2012年10月25日刘某奎来公司结算时,他以现金方式亲手交给刘某奎的,有收条为证。

法官采纳了肖某的意见,作出(2014)德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判令润鸿公司返还宏悦公司多支付的6万元人民币,并按照每天500元标准赔偿宏悦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谎言戳穿二审遭改判

刘某奎在没有拿到46万元欠款的情况下,却被德惠法院判令返还宏悦公司“多支付”的6万元现金和10万元利息,感到憋气又窝火。

回到长春后,刘某奎猛然想起,前年的10月25日当天他正在唐山出差,说收到现金简直是无稽之谈,他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双方再次就52万元给付与否展开争论。

法官问肖某52万元是以什么方式交给刘某奎的,肖某再次表示是现金,并明确称装钱用的是“LV”包,两个人抬着交给刘某奎的。当法官问52万元的现金来源是借的还是在银行支取的时,肖某支吾半天回答不出。

刘某奎当庭向法官出示了2012年10月25日自己去唐山的车票和住宿票据,看到谎言被戳穿,肖某额头开始冒汗。

2015年3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宏悦公司主张其2012年10月向润鸿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工程款52万元证据不足”,认为“一审判决对部分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撤销德惠市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553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宏悦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销公司躲避执行

2015年4月28日,润鸿公司将宏悦公司诉至德惠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宏悦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6万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对宏悦公司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德惠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德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宏悦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万元及利息。”

2015年8月24日,刘某奎向德惠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2015)德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

2015年9月2日,负责执行的法官姜某明向宏悦公司发出(2015)德执字第1831号《财产申报通知书》,同时发出(2015)限字第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写明“望在接到本通知书的第二天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然而,田某立和肖某为了躲避执行,竟于2015年9月8日向德惠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将公司注销。

2016年8月11日,得知宏悦公司注销,润鸿公司以申请人身份向德惠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追加田某立、肖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润鸿公司称“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未经清算注销,被申请人田某立、肖某在工商局承诺公司债务由被申请人承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德惠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了(2015)德执字第10795号《执行裁定书》称,”由于清算时没有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裁定:”变更第三人田某立、肖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7年10月30日,肖某向德惠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异议人是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投资6万元,法院裁定异议人与田某立承担46万元及利息,远远超出异议人的投资“等。

德惠法院作出(2017)吉0183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再次确定“异议人与田某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46万元及利息“ 。

肖某向长春市中院申请复议。

5年连换3个法官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吉01执复133号《执行裁定书》。

长春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5)德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明知尚有债务未清偿完毕,却向工商机关提供债权、债务均清理完毕的虚假材料;同时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有未尽事宜,负责承担一切后果责任。“驳回了复议申请人肖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德惠法院(2015)德执字第1831号及(2017)吉0183执异57号执行裁定。

润鸿公司及时联系到执行法官姜某明,申请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并要求对二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

据刘某奎称,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他找了无数次姜法官,姜法官一直表示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卡,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对于刘某奎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出租冷库赚取的租金一事,姜法官一直未作出表态。

刘某奎说,就在法院裁定变更第三人田某立、肖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不久,刘得知田某立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债权人身份执行他人一套价值在数百万的住房,急忙向姜法官提出查封申请,姜法官答应后,两年未作查封手续,造成该房产后来被他人查封。

2020年4月,刘某奎在得知法官姜某明将案件交给成姓法官执行时,第一时间联系到成法官,成法官在查到田某立的3张银行卡内有近万元余额时,迅速查封,并将该款执行给刘某奎。

刘某奎称,原以为自己遇到了负责任的法官,搁置多年未执行的案件能够得以执行了,可没想到成法官接管该案不久,近日却换成了另一位陈姓法官。

针对润鸿公司46万元工程款5年未得以执行一事,记者打电话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求证,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刘某奎案件正在执行中,想了解相关情况需持有效证件到其所在单位,电话不便透露。

对于该案进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文/丛陌 白丁)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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