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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法院公然千方百计对抗上级法院裁定和督办?

时间:2021-04-29 21:47:19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这个裁定,我看了半天,也没看懂!”“简直是妄加猜测、臆断,根本就不看证据,随意裁断,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我怀疑写这个裁定书的法官不是学法律的,他是在刻意研究,千方百计找理由!”2021年2月24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农安县上河湾库区裸露地争议的听证会上,吴俊和的代理律师王会如此炮轰农安县法院做出的(2020)吉0122执监1号裁定。

在吉林农安,上河湾库区裸露地争议案已经持续20年之久!虽然上级法院长春市法院已经多次做出正确的裁定,虽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督办、挂网督办,虽然此案多次进入执行回转程序,但是,农安县法院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回转的裁定!当事人惊呼:农安县法院存在的意义何在?在农安法院,还有法律可言吗?

上河湾库区争议土地的“马拉松官司”

大量公开资料显示,1958年,为治理水患,国家水利部门决定,在农安县伏龙泉与巴吉垒两个公社边界修建上河湾水库。水库建成后,农安县政府就把水库交由巴吉垒公社经营管理。到1997年,农安县政府下发了农府土裁字1997年8号文件,明确规定:1,水库库区地归巴吉垒镇政府经营管理、对外发包权属,按照183.5等高线分界;2,荒山、荒坡以1988年土地详查时划定的界限为准;3,另有不在库区的3公顷土地给房身沟村(注:此处地与本案无关)。而伏龙泉镇的一些官员,也看到了库区地是块肥肉,他们以房身沟村的名义起诉了农安县政府和巴吉垒镇政府,要求把这块地据为己有。农安县法院遂于1997年做出农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判房身沟村败诉,库区地再次从法律上确权给了巴吉垒镇政府。

与此同时,当时已经连任四届县人大代表的吴俊和,根据当时的国内形势,也对其公司——长春市禾丰有限公司(简称:禾丰公司)进行了改制,变成公司加养殖户的形式。为了帮助农民们解决卖粮难问题,巴吉垒镇政府招商引资找到吴俊和,将上河湾水库的库区地、荒山、荒坡还有坟地租赁给吴俊和经营使用,其中库区地是按照183.5等高线分界。吴同时与巴吉垒镇政府和巴吉垒镇石岗村签订了两份协议书,期限为60年(自1998年至2058年12月30日)。

到了2000年10月20日,伏龙泉镇政府和房身沟村书记孙全明知道此地权属已经不属于本镇和本村,却与刘兴柏、闫洪臣、孙文签订了一份伏龙泉镇宜林三荒承包(拍卖)合同书,将该库区26.6垧土地发包给刘兴柏、闫洪臣、孙文,用于造林,期限为27年,并允许继续转让。

由于承包范围接壤、重叠,双方经营过程中发生争议。2000年秋,伏龙泉镇一名姓高的镇长、副书记刘兴柏、派出所张兴亮带领几名干警和镇长助理闫洪臣、村书记孙全及孙文一家人等前来抢收玉米,并再次起诉了巴吉垒镇政府和吴俊和,要求巴吉垒镇政府、吴俊和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县政府早已经将此块地确权给了巴吉垒镇政府,而且县法院也早就做出过行政判决之后,农安县法院换成房义当院长后,却无视这一切的存在,法官周万祥居然在判决前,于2001年4月19日做出被上级法院认定违法的(2001)吉农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案件标的物,将争议的土地暂由伏龙泉镇房身沟村组织耕种。2001年8月14日,其又做出(2001)吉农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巴吉垒镇政府、吴俊和立即停止对伏龙泉镇房身沟村民委员会对双方所争议的土地经营权的侵害。之后,法院按照行政界限把完整的水库分割开来,使孙文一伙人霸占了800多亩库区地……

巴吉垒镇政府和吴俊和不服,经过上诉、申诉,吉林省高级法院做出(2003)吉民监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长春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长春中级法院经过再审,于2004年6月3日做出(2004)长民再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再审认为,原告、被告争议的土地是上河湾水库库区……裁定撤销农安县法院做出的(2001)吉农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春中级法院(2001)长民终字第1358号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起诉,指令农安县法院执行回转。

上级法院要求执行回转、督办十七年无果

从2004年7月27日以后,吴俊和与巴吉垒镇政府就开始要求农安县法院执行回转,县法院依据(2004)长民再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做出(2004)吉农执字第951号民事裁定,裁定被执行人伏龙泉镇房身沟村立即停止在上河湾水库183.5米等高线以下淹没区裸露地48.36万平方米的耕种,返还诉讼费和执行费2900元,支付树苗折价款及利息62647.2元。但是由于受到一些说不清道不明因素的干扰,该裁定没有得到实际执行。

此后,长春市中院又做出(2005)长执监字第31号执行案件监督书,但农安法院还是不办。2011年11月28日,长春市中院又做出(2011)长执监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交叉执行,由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并下达了(2012)朝法执委字第2号执行通知书,但由于孙文一伙人暴力抗法和农安法院要回执行权,结果也没有执结。长春市中院遂于2013年2月26日做出(2013)长执监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交由农安县法院执行,但是直到现在,农安县法院依旧没有执行回转。令人感到诡异的是,正在这个关键的档口,吴俊和却稀里糊涂的被抓进了看守所,后来以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被判11年徒刑。但是,吴俊和始终坚持无罪上诉、申诉,在其服刑4年11个月时,由吉林省公检法司核准,于2017年11月将其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2018年3月,吴俊和出狱。

与此同时,2013年4月26日,农安县法院执行局做出(2004)吉农执字第95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农安县法院(2004)吉农民执字第9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又做出(2004)农执字第951-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04)吉农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理由是“无可执行回转的内容”,“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此部分土地进行过处分,且对土地确权不属于法院管辖事项”。

对此,吴俊和十分不解,在他看来,这就是睁眼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既然没有可执行回转内容,上河湾800多亩裸露地哪里去了?没有可执行回转内容,法院为什么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了呢?农安县法院早在1997年就做出了农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长春市中级法院2004年也做出了(2004)长民再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等等法律文书,难道这一切都不生效吗?到了该执行回转的时候,法院却说“对土地确权不属于法院管辖事项”。既然不归法院管辖,农安县法院2001年春为什么急着下裁定先予执行呢?农安县法院有权撤销上级法院合法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吗?到目前为止,上级法院下发的都是令其执行回转的判决和裁定,从来没有下达过任何判决或者裁定令其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定和判决,而农安法院居然就以下犯上的撤销了上级法院的裁定和判决,这不是明目张胆的以权抗法吗?

吴俊和2018年3月提前出狱后,又继续找政府和法院,还是要求执行回转。20118年4月2日、3日,巴吉垒镇政府连续给县政府和县法院出具证明:库区地已经合法发包给了吴俊和,要求执行回转,并让吴俊和组织耕种。但是,吴俊和的禾丰公司和合作社农户耕种了库区地以后,孙文一伙人用牛羊毁掉了青苗,派出所出警后却没有抓人。于是,吴俊和就状告伏龙泉镇派出所和农安县公安局不作为。

2018年8月1日,农安县政府专门召开了信访工作第六次联席会议,决定维持1997年7月12日县政府做出的农府土裁字(1997)8号裁定。此次信访联席会议再次确定了巴吉垒镇政府对库区地的管理经营权,也就是再次确认了吴俊和承包经营库区地的合法性。但是,农安县法院至今仍没有执行回转。

吴俊和与村民们认为:导致执行回转不能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地的黑恶势力与公安、法院的几个人相互勾结,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农安法院原办案法官总是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不执行,公然对抗政府的裁决和上级法院的有效判决和裁定。

据了解,对于上河湾库区裸露地执行回转一案,十七年来,上级法院曾屡次下裁定甚至发函督办、挂网督办,如长春中级法院执行案件监督函(2005) 长执监字第31号、长春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长执监字第127号、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执行通知书(2012)朝法执字第2号、长春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监字第19号等。但这些法律文书,在农安县法院眼里竟然形同废纸!

为了早日解决问题,吴俊和还多次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反映问题。据悉,最高法、省高级法院和长春中法对于吴俊和反映的问题都十分重视。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挂网督办,但是农安法院执行局执行科长张德臣等人居然欺骗最高法,并没有执行。无奈,吴俊和再次去最高法院,最高法于3月、5月再次连续挂网督办,并同时给吉林省高级法院下发监督函。吉林省高级法院于2019年5月开始督办,并于8月份专门给长春中级法院下监督函,长春中级法院也给农安法院下函督办。但是,农安法院居然还是拒不执行!

农安法院再出“奇葩”裁定

在吴俊和等人不断上访和上级的压力下,2019年11月1日,农安法院就吴俊和等人申诉上访问题专门召开听证会,在此次听证会上,吴俊和及巴吉垒镇政府要求将位于上河湾水库库区的裸露地交还吴俊和,要求对方补偿在其霸占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过程。在庭上,对于吴俊和及巴吉垒镇政府提出的证据和主张,伏龙泉镇政府和房身沟村方面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是,2020年7月28日,农安县法院却再次驳回了吴俊和的申诉。

农安法院在其做出的(2020)吉0122执监1号裁定书中称:“本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一)吴俊和要求恢复本院的951号执行回转裁定的信访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关于争议土地的控制权。(1)吴俊和未取得争议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其主张回转无权利基础。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吴俊和已取得争议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即争议土地(在行政分界线以西)不在承包合同范围内,吴俊和要求执行回转没有合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依据。(2)执行后,争议土地的控制权在双方之间已多次变动,执行改变的状态已经恢复过,现已无执行回转必要……也就是说,2002 年被法院执行改变的争议土地的控制权,早已于2004年被吴俊和自行恢复,即自该时起,已恢复到执行前状态,已无执行回转必要。至于之后控制权又被改变,属于新发生的状态,已经与法院执行行为无关。(3)争议土地控制权归属裁决不属于司法范畴,执行不宜介入……也无权介入,介入也解决不了。”法院裁定:“驳回吴俊和要求执行回转的信访要求。”

这个裁定的要点可以总结概括为三句话:1,吴俊和未取得争议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争议土地不在其承包合同范围之内;2,吴俊和对争议土地已经自行执行完毕,已无执行回转必要;3,争议土地控制权归属裁决不属于司法范畴。

对于这个裁定,吴俊和和他的律师认为纯粹是胡言乱语、充满了欺骗和谎言,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堪称奇葩:一,争议土地有十分明确的四至,吴俊和与巴吉垒镇政府签有受法律保护的承包合同,而且我们已经承包经营多年,怎么能说其未取得争议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争议土地不在其承包合同范围之内?这纯粹是睁眼说瞎话!二,吴俊和没有执法权,怎么能够自行执行完毕?至今,上河湾库区裸露地仍在对方控制之中,怎么能说没有执行回转的必要?三,既然争议土地控制权归属裁决不属于司法范畴,农安县法院为何要于2001年4月19日做出违法的(2001)吉农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案件标的物,将争议的土地暂由伏龙泉镇房身沟村组织耕种?现在需要执行回转了,却又说此事不属于司法范畴,这不是胡说八道是什么?尤其是(2020) 吉0122执监1号裁定书中,法官居然篡改法律文书把2001年先予执行,篡改为2002年执行,无理驳回了我方一直以来依法提出的执行回转请求!如果农安县法院中的个别领导不是与对方有利益勾结,绝不可能做出这样丧尽天良的裁定!

农安县法院这个裁定做出后,吴俊和又重新上访、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听证会,也就是在这次听证会上,吴俊和的代理律师王会重炮轰击农安县法院的裁定。他说:“我们的诉求是相关错误判决已经撤销,应尽快给申请执行回转当事人进行执行回转,但农安县人民法院迟迟未予办理,而且其在办理的过程中将正确的951号执行回转裁定予以非法撤销,而且农安县人民法院在(2020)吉0122执监1号中又提出新的理由来驳斥申诉人吴俊和的请求,但其所提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与其执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让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得到回转执行。”“执行回转本来很简单,就是把错误拿走了的东西给拿回去,农安县法院却弄得如此复杂!” “这个裁定,我看了半天,也没看懂!”“简直是妄加猜测、臆断,根本就不看证据,随意裁断,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我怀疑写这个裁定书的法官不是学法律的,他是在刻意研究,千方百计找理由!”

更令吴俊和和其律师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庭上,审判长李磊居然拿出已经被上级法院撤销了的裁定说事,而且在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上不断纠缠,一个事实清楚、证据明明白白的听证会居然开了一整天!但是,听证会都开过两个月多了,仍然没有做出裁决!

据村民们提供的大量视频、图片等证据显示,由于上河湾上土地争议不断,曾经发生过多起恶性事件、甚至流血事件,但是在当地公检法机关中个别人的保护下,多次打伤人的凶手至今也没有伏法。人们不禁要追问,对于上河湾这块争议土地,农安县法院到底还要多少年才能执行回转?上河湾争议土地上到底还需要流多少血才能平静?

对此案,媒体将继续跟踪报道。 (记者峻岭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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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治与社会网: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3964NT5D.shtml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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