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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进村屯” 长春9名律师为60名村民解答25个法律问题

时间:2021-11-22 20:26:00    来源:焦点日报    

普法宣传“进村屯” 长春9名律师为60名村民解答25个法律问题

11月20日上午,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会议室内迎来了60名带着法律问题的村民(居民)代表,他们三三两两的围坐在律师身边,咨询着与自身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来自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擅长民间借贷、土地拆迁、婚姻家庭、经济纠纷、财产继承和交通事故等相关法律常识的9位律师,则依据法条对大家关心及热点问题进行认真答疑解惑。

普法宣传“进村屯” 长春9名律师为60名村民解答25个法律问题

“我们律师事务所联手劝农山镇政府,免费向广大村民和居民开展普法宣传,解答相关问题!”在普法宣传“进村屯”活动中,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田介绍,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办公地点为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吉宇大厦D座616室。

普法宣传“进村屯” 长春9名律师为60名村民解答25个法律问题

该所以“依法治国”思想为指导,秉承“践行法律精神,弘扬法律文化,努力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服务宗旨,汇聚了一批拥有卓越专业水准与先进服务理念的执业律师,他们教育背景与知识结构良好,有曾执业于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广泛、经验丰富的律师;也有曾在法、检及政府机关等工作经历,实务经验丰富的律师。多元化高素质的律师人才汇聚使得睿旺律师事务所突破传统律所模式,满足国内外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要,睿旺律师所致力于提供卓越的法律产品与法律服务,使客户真正感受到睿旺法律服务的得天独厚的合作价值。

普法宣传“进村屯” 长春9名律师为60名村民解答25个法律问题

据介绍,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在充分发挥每个执业律师优势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团队律师互相团结、精诚合作的能动作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律师集中研讨定案机制与定期业务从业机制。在互助合作中,团队形成强大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未来的发展充满激情与信心。

普法宣传“进村屯” 长春9名律师为60名村民解答25个法律问题

11月20日当天上午,9名律师共为来到现场的60名村民和居民代表解答了25个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结合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在劝农山镇开展的普法宣传“进村屯”活动,从中筛选出了大家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介绍如下:

案例一

卖草莓居民未收到足额货款

甲村村民种植草莓,把草莓卖给商家,因为合作了很多年,双方都比较信任。就在半年前,村民将2000斤草莓运给了商家,但是到货后,没有签收货单,也没有回执,对方也没打收条,无法证明这2000斤草莓对方收到了,这也为后续埋下了隐患。

事后,商家只给了村民500斤的货款,说村民只运了500斤草莓,所以,只能按照500斤草莓付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村民运了多少斤草莓,也没法证明商家到底收到了多少斤草莓……

对于此案例,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李艳梅律师与汪日涵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此在诉讼发生的时候,村民作为卖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已将2000斤草莓运到商家。但是因为村民的疏忽,没法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村民要为自己的大意,吃个大亏了!

案例二

乡镇人口进城务工受伤

李女士咨询弟弟在外打工时摔伤腿,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

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刘宇律师先是问了李女士弟弟打工的情况,有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李女士告诉刘宇律师,弟弟是短期去干活儿的。

刘宇律师与林延东律师表示,李女士其弟弟是雇佣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先去做伤残鉴定,判断出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限,然后再根据鉴定结果主张相应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三

父母离异父亲再婚 遗产如何继承

一居民在成年后父母离异,父亲分得房产后再婚,该居民一直单独居住。父亲再婚后去世前留有遗嘱,愿将房产分割给儿子(该居民)四分之一、分给再婚妻子四分之三。父亲去世后,房产过户给父亲再婚妻子,父亲再婚妻子按照当时房屋市场价格折现给该居民。该居民咨询:如果父亲再婚妻子去世后,他是否可以以继子女身份和父亲再婚妻子的儿女法定继承分割该房产?

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徐丽律师与王野律师说,本案中该居民父亲离婚后取得房产,再婚属于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父亲去世后,因留有遗嘱,因此应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父亲再婚妻子按照遗嘱规定将属于该居民继承的部分折现给该居民,因此对于父亲个人房产的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父亲再婚妻子取得的房产,在其去时候,该居民是否可以法定继承,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该居民与父亲再婚妻子之间没有扶养关系,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子女,因此不能依据法定继承继承父亲再婚妻子的房产。此外,如父亲再婚妻子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明确该房屋继承归属,该房屋不会产生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案例四

女子照顾瘫痪男子无结婚证 如何才能合法居住

当地村民张女士来咨询,问其母亲王女士如何能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赵大爷的房屋中居住?

律师了解到,张女士其母亲王女士在2016年开始就一直照顾瘫痪的赵大爷起居生活,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赵大爷子女的明确反对和其他原因未办理结婚手续。其母亲没有住房,赵大爷也明确表示希望王女士能在该房屋居住到其死亡,也同意张女士在该房屋里照顾年迈的母亲。

基于以上事实,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刘淼律师和冯慧颖律师提出如下建议:可以在赵大爷自有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对他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其生活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包含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王女士为自己生活需要,可以和赵大爷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我们提醒张女士,居住权是为了保障居住人晚年生活,居住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本组稿件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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