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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四名法官相互挡剑背书维护违法调解书!

时间:2022-01-16 20:30:17    来源:焦点日报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四名法官相互挡剑背书维护违法调解书!

——关于法官张芳被控合谋虚假诉讼侵占财产千万的连续报道之五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8年3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做出了(2018)吉01民终130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朝阳区法院(2016)吉0104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朝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至此,发生在长春市的因法官用空白信造假引发的旷日持久的房地产争夺大战,似乎看到了尽头。但是,朝阳区法院却又玩起了拖延战术和文字游戏,四名法官相互挡剑、背书,找出种种理由拒不纠错!在全国政法队伍整顿的大背景下,关于此案的种种奇葩裁定令人十分震惊。

中联公司四张空白信的来由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1997年4月,中联公司为恒和集团(全称吉林省恒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修白天鹅大酒店,至1999年恒和集团未能支付中联公司装修款及3年的经济损失,经中联公司、恒和集团、国迅公司(系恒和集团下属企业,全称吉林省国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抵债协议书,即恒和集团把其下属的国迅公司位于大兴路20号的一座三层746平方米楼房(以下简称抵债房屋)抵债给中联公司,此房当时在银行抵押贷款,协议约定待还清贷款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恒和集团、国迅公司将抵债房屋交付给了中联公司,即自1999年房屋归中联公司所有。

2007年10月份,中联公司突然接到朝阳区法院(2007)朝民执字第1563号执行通知书,中联公司感到一头雾水。中联公司经调取卷宗发现,这份执行裁定书依据的是朝阳区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书下达的。卷宗里记载:2006年国迅公司以白玉澄为代理人,王吉和为被告,以房屋权属纠纷为案由诉讼到朝阳区法院,该院2007年5月23日做出判决:一、国迅公司是抵债房屋的所有权人,二、王吉和从抵债房屋中迁出。

得知此情况后,中联公司向朝阳区法院递交了与恒和集团、国迅公司签订的《房屋抵债协议书》及公司的书面意见。然后,中联公司通过关系找到李地的母亲孟繁甲(南关区法院法官,此人后来在检察院侦查渎职犯罪期间死亡),要求对朝阳区法院3511号民事判决执行给予帮助。她看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后,表示同意帮忙,然后说放心吧,能摆平。果真如此,第1563号执行一案没有继续执行。

几天以后,孟繁甲提出需办理该执行案件的复议、调查等,为办事方便、及时,免得来回跑路,向中联公司索要了四张盖有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并有王吉和签名的空白信。中联公司为了解决被执行问题,同意了孟繁甲的要求并提供了四张空白信。也就是这四张空白信件为后来的虚假诉讼埋下了祸根。

后来,中联公司不服(2006)朝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朝民执字第1563号执行一案,向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审查认为,判决书确有错误并向长春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材料。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下达了(2012)长民抗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朝阳区法院再审。朝阳区法院再审后于2013年3月22日下达了(2012)朝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2006)朝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吉林省国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此,(2006)朝民初字第3511号判决书和(2007)朝民执字第1563号执行一案,经历了五年时间才终于得以撤销。

朝阳区法院的六个当天

中联公司费尽周折终于打赢了官司,没想到当初的四封空白信件又带来了新的噩梦。2011年11月15日,中联公司突然收到朝阳区法院关于李地诉中联公司给付租金一案的应诉通知。此时,中联公司才从李地的起诉状中得知:孟繁甲用中联公司提供的四张空白信件,弄出了2007年6月30日孟繁一(孟繁甲之弟)与中联公司职工王吉和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李地就是依据此协议提起诉讼的。该协议约定:中联公司拥有抵债房屋。该房屋系中联公司从恒和集团(国迅公司)抵账的房屋。中联公司将此房以190万元价格转让给孟繁一。在签订协议时,孟繁一付给中联公司90万元整(不再另行出具收据,以此协议为凭)。剩余100万元以房租的形式给付,即该房屋自签订协议时交给中联公司使用两年(即2007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30日),每年租金为50万元。租赁期满,2009年6月30日中联公司将此房交给孟繁一,交接时原装修饰物归孟繁一。在此协议签订后的六个月内,中联公司协助孟繁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明眼人不难看出,直到2007年10月,中联公司才收到朝阳区法院(2007)朝民执字第1563号执行通知书,也正是这个时间之后中联公司找李地的母亲孟繁甲帮忙,孟繁甲就知道了这栋房屋涉诉。那么,2007年6月30日孟繁一(孟繁甲之弟)与中联公司职工王吉和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怎么出笼的呢?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毕征富的调查笔录记载:事后孟繁甲找到了国迅公司,声称王吉和已经将抵债房屋以190万元的价格卖给孟繁一了,“我再给你点钱,把抵债房屋产权过户给我就好了”,并出示了王吉和收到100万元的收条。

但是,中联公司调查发现,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给付的90万元房款根本没有履行。毕征富证实:孟繁甲拿出王吉和100万元的收条,在庭审中李地却不能向法庭提供100万元收条,视为该事实不存在。中联公司认为:以上足以证明此协议是伪造的,是孟繁甲伙同其弟弟孟繁一和孟繁甲的女儿李地(家族三人合谋)利用中联公司找孟繁甲办事方便所提供的空白信件伪造的。原因是:该抵债房屋是1999年恒和集团、国迅公司抵账给中联公司的,当时抵债是600万元,到2007年八之久该房已经涨价,可达上千万元,不可能降价到这种程度。这一点可以说明房屋转让不对价,显失公平,还可以说明李地与国迅公司恶意串通,合谋欺诈,损害中联公司合法权益。付款方式的约定也是假的。该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时给付90万元,试问给付凭证在哪?是现金还是转账?不再另行出具收据,剩余100万元以房租的形式给付,那么租房协议又在哪里?

2008年9月30日,在孟繁甲策划下,孟繁一与李地又签订了第二份房屋转让合同,抵债房屋又以 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地。这第二份房屋转让合同,在法官张芳的操作下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将抵债房屋转移。但是,中联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发现,这第二份房屋转让合同也是假的。

2008年11月3日,李地以国迅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迅公司协助李地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朝阳区法院在主办法官张芳的运作下,此案当天立案、当天送达、当天调解、当天做出了﹙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当天送达调解书,当天结案!六个当天?朝阳区法院的办案速度堪称全球第一!足以令人对其产生合理的怀疑。之后,朝阳区法院又根据李地的执行申请,2008年12月1日,做出了(2008)朝民执字2269号执行文书。

2008年12月17日,孟繁甲代李地将争议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到了李地名下。

2681号民事调解书被指严重违法

中联公司及其代理律师认为,2681号民事调解书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一、程序方面多处违法:1、时间上违法:2008年10月30日(周四)写的诉状,2008年10月31日(周五)、2008年11月1日至2日为周六和周日,2008年11月3日(周一)上班时当天立案、当天交了50元起诉费、当天送达开庭传票、当天开庭、当天调解、当天下达调解书、当天送达调解书。中国任何法院的办案效率均比不上朝阳区法院张芳的办案效率。该案违反了人民法院立案排期制度。2、办案人张芳明知当事人李地的母亲孟繁甲是南关区法院法官,没有代理权限,不应该参加诉讼却违法参加了诉讼,至今(2008) 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卷宗中仍没有李地授权给孟繁甲出庭诉讼的委托书。3、被告国讯公司的代理人毕征富授权范围不明,因为国迅公司并未授权毕征富调解权限,办案法官张芳不审查代理人代理权限,明显渎职,毕征富所谓的“特别授权”权限不明。4、李地作为原告当事人没出庭,出庭的人却是其母亲孟繁甲(法官身份不允许出庭),也没有代理手续。孟繁甲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公务员自律规定。5、被告代理人毕征富代理该案件的时候是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的在职检察官,检察官在职期间代理案件,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公务员自律规定。6、张芳明知原被告代理人均为法官和检察官身份,作代理人是违法的。为了侵占第三人财产,张芳顾不了这些法律规定,照样制作了调解书。

二、实体方面违法:1、李地据以起诉国迅公司的房屋转让合同,并非李地本人签字,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明:李地的签字是伪造的。2、抵债房屋是国迅公司以600万元抵账给中联公司的,现在90万元出卖与事实不符,明显不符合常理,张芳明知却不予审查。3、该房屋转让价款根本没有交付,毕征富证实说“收到20万元现金”。现金交给谁了?另外,用孟繁甲名下的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面积大约是140-150平方米的一套住宅抵70万元,孟繁甲给办的更名,更名到潘淑珍或者孙红梅(潘淑珍女儿)名下了。但经过法院另案调查核实,潘淑珍和孙红梅名下根本没有该房屋的记录,所以可以认定李地对于购买争议房屋没有交付买房款,是孟繁甲(李地)与国迅公司代理人毕征富和张芳法官恶意串通,与人合谋、虚假诉讼侵占财产实施了诈骗。

有单方的电话通知就可以“和解”

2008年11月3日,朝阳区法院下达了(2008) 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李地于2008年1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陈志利于2008年11月25日下达执行通知,2009年4月21日强制执行案件结束。法院的执行案件结案报告居然称结案方式为“和解”。

那究竟是怎么“和解”的呢?卷宗里,法官陈志利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是这样描述双方如何达成“和解”协议“结案”的:“申请执行人李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国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地电话告知法院其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国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故可以结案。”也就是说,法官仅凭利益一方李地的一个电话,就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并据此结案!这令中联公司十分震惊。

中联公司介绍:在此期间,该房屋实际上一直由中联公司占有和使用到2014年9月。2014年9月6日,李地将抵押房屋强行占为己有至今。在李地抢占房屋时,中联公司多次报警,有报警记录,朝阳区法院却以所谓“和解”结案,简直是荒唐至极!双方达成“和解”必须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仅凭利益一方李地的一个电话,就认定达成和解,这是明显的办案造假,是对法律公开蔑视和嘲弄!

中级法院要求纠错法官何其方再次出手挡剑

2016年8月24日,中联公司以朝阳区法院写给朝阳区检察院函的精神,以李地、国迅公司为被告,以恒和集团为第三人,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的90万元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该院随后作出(2016)吉0104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以中联公司的诉求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中联公司的起诉。做出这一裁定书的正是另外一名张姓法官,他的名字叫张奇!

中联公司认为,3544号裁定是一个明显的违法裁定,法官张奇之所以做出这一裁定,就是为法官张芳挡剑、背书。2017年10月16日,该公司再次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做出(2018)吉01民终130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

“本院认为:(2012)朝民重字第40号及(2016)吉01民终703号民事判决中虽然记载李地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上述判决是从物权登记效力角度对李地诉请的租金及返还租赁物的诉请应否保护的角度予以阐述,该案的诉讼标的实质上应为租金,而本案中联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李地、国讯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标的为合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十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间;(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所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朝阳区法院(2016)吉0104民初3544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朝阳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但是,朝阳区法院又玩起了拖延战术,其违法裁定虽然早已被撤销,就是拒不开庭重审。直到2022年1月7日,在二审法院要求纠错后的1393天(976个工作日),朝阳区法院才做出(2018)吉0104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书,称:“中联公司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首先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推翻(2008)朝法初字2681号调解书,而不应直接确认合同效力”,认定(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成为本案审理的阻却事由,再次驳回中联公司的起诉。

中联公司向媒体介绍说:3544号民事裁定被撤销后,朝阳区法院迟迟不开庭审理,公告开庭时间确定后拒不开庭审理,还以办案人何其方法官生病住院为由,在第一次公告期满确定开庭时间后未开庭。按照正常的办案程序,何时再次开庭,时间确定后必须通知双方到庭,但朝阳区法院未开庭审理,就径直下达了裁定,直接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他们强烈质疑:办案人身体未愈为何不能开庭却可以裁定本案?本裁定是否为本案办案人何其方法官下发?

朝阳区法院以“首先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推翻(2008)朝法初字2681号调解书,而不应直接确认合同效力”,认定(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成为本案审理的阻却事由,而上诉人对(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早已申诉至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朝阳区检察院于2012年4月9日,下发《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通知书》,长朝检民行立通[2012]2号,对朝阳区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审查,并对此调解书下发(2012)3号再审建议书。而朝阳区法院回《函》称:“现案外人中联公司对该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故告知案外人中联公司就房屋转让合同另行告诉”。上诉人已经按照回《函》要求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朝阳区法院一边回函朝阳区检察院,一面以(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存在阻却事由驳回上诉人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一面不予再审(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朝阳区法院的解释严重的自相矛盾,根本不能自圆其说,其恶意袒护被上诉人的目的显露无疑,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中联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朝阳区法院2008年11月3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其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属虚假、恶意诉讼,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严重损害了中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在本案中,李地、孟繁甲、孟繁一、毕征富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朝阳区法院法官张芳、张奇、陈志利、何其方互相挡剑、背书,其做出的违法裁定,导致抵债房屋被李地团伙霸占,房产证也变到李地名下,中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限高,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已经被搞得奄奄一息。在党中央一再强调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之际,朝阳区法院的做法,简直是在与党中央公开对抗!是不能容忍的!我们强烈要求朝阳区法院纠正错误!

对于此案,本网将继续关注。(杨涛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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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116A08AKY0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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