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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三股东致三名院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时间:2022-01-17 21:35:04    来源:焦点日报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青院长、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廷飞院长:您好!

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药企业,成立于2003年,截止到2006年6月,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持股(国有企业)30%,深圳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持股 62.94%,张洪刚持股4.49%,大连百利天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2.56%,我们是前三个股东。

2021年9月25日,我们向三位院长发出了第一封公开信,信中对大连市中级法院虚假破产大连市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相关情况,但至今未得到回复。

尊敬的周强院长:“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深入整治顽瘴痼疾”是您的庄严承诺。那么,面对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您是否能够践行诺言——刀刃向内、刮骨疗毒?

尊敬的郑青院长:“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工作”是您的心声。而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的背后,涉及多少利益纠葛,有多少“病人”需要拯救,您知道吗?

尊敬的吴廷飞院长:“要不折不扣将优化营商环境理念要求贯彻到审判执行每一个案件,落实到执法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是您的主导思想。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做为国有企业,在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中损失数亿元,其它股东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失,营商环境的优化,大连中院是否已经发挥了保驾护航的应有作用?

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以来,我们多次向领导小组反映问题,寄出多份材料,至今杳无音讯;我们向三位院长发出的公开信,也至今无人问津。我们不理解,虚假破产证据确凿,为什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枉顾我们多次提醒,依旧将其非法破产;百利公司破产后,我们多次向各位领导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为什么至今无人理睬;白河林业局做为国有企业,参股百利公司并持有30%股份,如今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损失数亿元,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今天,我们本着为国家负责,为国有企业负责的态度,再次鼓起勇气,向各位领导汇报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相关情况,希望该案能得到领导们应有的重视,以挽救百利公司,防止亿万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同时,严惩犯罪,净化司法环境。

一、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事实经过

2019年初,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开大宇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37.8万元为由,向大连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申请对百利公司破产重整。

2019年2月6日,百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卿全和法定代表人董志未经股东会会议决议,私自以百利公司的名义函告大连中院,同意大开大宇公司提出的破产。

2019年3月7日,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开大宇公司对百利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9年3月15日,大连中院发布(2019)辽02破3-1号公告,指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担任百利公司的管理人,公告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2019年4月中旬,白河林业局工作人员接到百利公司注册股东杜汶彦(已逝)的举报材料,前去大连中院找到办案法官任延光、曲强,以赵卿全股权的获得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大连中院中止破产程序,被任延光、曲强拒绝。

2019年5月16日,大连中院组织召开百利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指定虚假债权人陈茂芝为债权人主席。

2020年5月9日,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破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百利公司和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百利公司和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21年2月3日,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称“百利公司和禾甜公司合并重整一案,重整计划将原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2020年5月9日,本院下发民事裁定,批准两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要求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将百利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大连中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大连汇融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融咨询”)和荀**,并称“此前对原出资人持有股权的查封措施不影响本次协助事项”。

至此,百利公司实际投资人的权益消失殆尽,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白河林业局系百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后因赵卿全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将白河林业局持有的百利公司30%的股权分别转到杜汶彦名下27.88%由其实际控制和自己名下2.12%)。

2019年3月7日,大连中院做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清偿37.8万元债务为由,向大连中院提出的对百利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任延光、曲强、高明伟(以下简称“三法官”)组成了合议庭,审理该破产案件。

2021年2月3日,大连中院做出了2019辽02(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们的权益归零,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

二、多个事实证明百利公司系虚假破产

(一)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以37.8万元虚假债权,申请百利公司破产,系虚假破产。

机电公司虚构了对百利公司的37.8万元债权,并以百利公司不能清偿该笔债务为由,于2019年3月,向大连中院申请百利公司破产。

1、机电公司自称拥有百利公司37.8万元债权,但在申请百利公司破产之前,从未以任何形式主张过权利,有悖常理!

机电公司以区区37.8万元的所谓债权,申请市值近5个亿的正常运营的企业破产,明显是蜉蚍撼树!

试想,如果债权真的存在,按照普通诉讼程序提起诉讼,机电公司的37万元债权,可以百分之百受偿。而机电公司不走寻常路,非要走破产程序,花着近20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难道就为了拿回那1.8万元(中国的企业破产受偿率仅为5%左右,37.8万元*5%=1.8万元),再做一次赔本的买卖?机电公司的目的分明不是要百利公司的钱,而是要百利公司的命!而机电公司恰恰在这个当口,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成了破掉百利公司的“马前卒”,完成了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一举破掉了百利公司。

事实证明,当公安机关找到机电公司进行调查时,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称其对该事不知情,全是律师给办的,而当询问其律师时,律师称是受机电设备公司委托办理的。王伟和律师双方互相推诿责任的态度也有力地说明了所谓的37.8万元的债务是不存在的。

百利公司重整方案中,机电公司这所谓37.8万元债权“颗粒无收”,一分钱也没有得到受偿,而且“搭”了20多万元申请破产的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机电公司与赵卿全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并由此点燃了百利公司虚假破产的导火索。

2、2018年,甘井子公安分局对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侦查,委托大华瑞华鉴定公司对百利公司财务账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显示,百利公司没有上述37.8万元债务。

2018年,甘井子分局委托大华瑞华公司进行审计,结果是:百利公司净资产达+5000余万元。而2019年大连中院委托进行审计时,百利公司净资产达-4000余万元。正常运营的百利公司,一年时间,共计制造了1亿元亏损,有悖常理。

3、《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必须要通过召开股东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股东会决议,方能解散和清算。公司破产重整相当于解散,百利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重整事项进行商讨决定。

杜汶彦(原白河林业局局长,已故)、张洪刚等作为百利公司的股东,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召开关于讨论百利公司重整事项的股东会通知,更没有参加过股东会,并且百利公司根本就没有就此召开股东会。2019年2月26日,百利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同意对百利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内容的书面函件完全是赵卿全个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为了继续侵占百利公司财产,损害百利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大连中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三法官(以下简称“三法官”),不顾多方多次提醒,明知虚假破产,依然枉法裁判。

1、甘井子分局警官正式通知三法官,百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三法官置之不理。

2018年,甘井子分局对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侦查,委托大华瑞华鉴定公司对百利公司财务账进行了审计,结果是:百利公司净资产达5000余万元。然而,事隔一年,2019年大连中院委托进行审计时,百利公司净资产达-4000余万元。而2018-2019年间,百利公司营业额达1.2亿元左右,其非但没有创造出利润,竟然创造出了共计1亿元的亏损,有悖常理,百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

赵卿全持有的百利公司95.51%的股权,经公安机关鉴定涉嫌职务侵占,赵卿全并非百利公司真实股东,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桑迪警官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大连中院三法官:百利公司案涉股权涉嫌职务侵占,多笔债务涉嫌虚构,本案涉嫌虚假破产,建议中止审理该案件,但三法官均未理睬。

2、做为股东,我们多次函告提醒三法官:赵卿全与陈茂芝13030万元债务系虚假,三法官依然置之不理。

陈茂芝称于2017年3月24日与赵卿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卿全个人向陈茂芝借款13030万元。《借款合同》上还列明担保人为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但二公司均没有在合同尾部的担保人处加盖公章,该《借款合同》二担保人处均系赵卿全个人的签字。

陈茂芝于2018年9月将赵卿全和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赵卿全向其偿还借款13030万元及利息,要求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对赵卿全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1月26日,陈茂芝诉赵卿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陈茂芝和赵卿全均未出庭,而是由两名律师出庭。在庭上,双方均主动要求和解,广州市中级法院根据他们的和解内容作出了(2018)粤01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

经我们举报,甘井子分局对该案调查过程中,委托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该《借款合同》系伪造。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在调查过程中,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陈茂芝出借给赵卿全的款项流水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陈茂芝在将款项支付给赵卿全后,赵卿全又通过了多种途径,将全部借款最终返还到了陈茂芝的指定账户中。

公安机关向陈茂芝了解情况时,陈茂芝自述不存借款事实,签合同和起诉等所有的一切都是赵卿全安排他做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卿全与陈茂芝案涉嫌虚假诉讼,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48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见【2021】粤01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

我们将以上事实多次向大连中院三法官进行反映,三法官始终置之不理。

3、我们多次函告三法官:百利公司对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的102652054.79元的巨额债务是虚假的。

百利公司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达公司”)是合作关系,根据百利公司与拓达公司的合作方式,拓达公司代销百利公司药品所得的收入,需统一汇入百利公司账户,百利公司按照其销售药品所得总额的30%向其支付提成款。

假设102652054.79元是百利公司应付给拓达公司的提成,那么根据30%的比例计算,百利公司的总收入就应达到3.4个亿以上,而根据百利公司的账簿记载,百利公司年销售金额平均仅为7000万元,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百利公司对拓达公司负债102652054.79元的情况。

另,除拓达公司外,百利公司作为药品生产厂家,还与其他医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拓达公司每年代销百利公司所得金额顶多占百利公司年销售总金额的20%。

从百利公司的销售账目来看,百利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年销售金额平均一年仅为7000万元,7000万元的20%为1400万元(拓达公司的年销售额),1400万元的30%为420万元(拓达公司的年提成),若百利公司欠拓达公司102652054.79元,那该笔债务肯定不是一年两年形成的,通过计算,百利公司要累计24年以上未付给拓达公司提成款才能达到102652054.79元这个数字,而24年前,百利公司与拓达公司均未设立,故百利公司对拓达公司负债达一个多亿的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

后拓达公司的负责人张建在被调查过程中,自认不存在百利公司对其公司102652054.79元的债务,该笔债权是虚构的。

经过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和拓达公司经济往来账的审计,结果表明百利公司对拓达公司不存在任何债务。

对以上事实,我们曾多次函告三法官,但三法官始终置之不理。

三、破产程序明显违法

1.受理程序违法

2019年3月,机电公司以所谓37.8万元债权申请百利公司破产,百利公司向法院书面复函,同意百利公司破产。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的破产相当于解散,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机电公司申请百利公司破产后,百利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才能同意或否定该破产申请。

百利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更未形成股东会决议,受理程序违法。

2.审理、执行程序违法

2021年2月3日,曲强法官径自做出(2019)辽02破03-2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们在百利公司的权益调整为零。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依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强制执行,而曲强法官做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之前,直至今日,我们股东没有收到任何的判决或裁定书,要求我们将百利公司的股权过户给他人,我们到官方网站查阅,亦无相关记载。因此,《协助执行通知书》系违法下达。

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19)辽02破3-4号、辽02破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百利公司和禾甜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中止重整程序。法院审查认为两家公司出资人组均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杜汶彦、张洪刚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具名的股东,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本应设立出资人组,听取出资人意见,抛开广新公司及白河林业局实际股东的身份不说,破产管理人就是走形式,也要通知杜汶彦和张洪刚吧,而二人的联系方式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已经掌握,但杜汶彦直到2021年元旦后去世,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张洪刚也是如此。

破产管理人和大连中院在明知赵卿全持有的95.51%股权、系职务侵占而取得、涉嫌虚假破产的情况下,不召开出资人会议,不通知出资人列席重整草案表决会议,将申请人的股权价值直接调整为零,系枉法裁判。

四、维权之路

1、百利公司破产后,我们数次向大连中院申请复议,大连中院不予理睬。

我们向大连中院对百利公司的破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们的律师将材料当面提交曲强法官的助理,其勉强收下。

没过几天,曲强法官来电,让我们去大连面谈。我们以为事情出现了转机,兴冲冲从四面八方奔赴大连。结果,我们非但没见到法官真容,反倒被法官助理将已经收下的材料原路退回,随后,不容分说,拔腿就走。此后,曲强法官电话已无人接听。

曲强法官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法》第七条第(三)(五)(七)项的规定,使我们救济无门。

2、我们聘请律师,调取百利公司破产相关卷宗,但曲强法官不理睬。

在委托手续完整齐备的情况下,曲强法官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强行要求张洪刚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证明文件——要求张洪刚证明自己是百利公司股东。这就好像要求当事人证明“你妈是你妈”一样的笑话。试想,如果大连中院不能确认张洪刚的股东身份,如何将其股东权益调整为零?这让人啼笑皆非的举动,让身为百利公司股东的我们情何以堪?

补完了证据后,我们又找到曲强法官,要求调卷,曲强法官仍然不予调卷。

我们又找到任延光,任延光通知我们按照正常程序,到档案室调取卷宗。可到了档案室后,管理人员告诉我们,曲强法官没有将案卷归档。

于是我们再一次找到曲强法官……

如此循环往复,在曲强、任延光、档案室之间辗转多次,至今仍然没有调取到卷宗。

3、在获悉百利公司重整计划得到法院批准后,白河林业局、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刚等到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处进行了解,希望看到出资人组表决的文件,遭到拒绝。

4、我们曾多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监督,辽宁省高院不理睬。

被大连中院拒绝后,我们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监督申请。

当我们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舟车劳顿赶到贵院立案庭后,一位贾姓法官接待了我们,他拿着材料楼上楼下地与他人请示研究后,给我们的答复是:不予立案。我们问为什么,答案是:院长不让立。

这“因为不能立案,所以不能立案”的理由是“相当的充分”!我们不敢相信贾姓法官所说的“院长不让立案”的直白解释,更不愿相信这是辽宁省高院院长的真实意图。但,这确实给我们的维权之路挖出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使我们至今望“沟”兴叹。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因此,我们有权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监督申请,辽宁省高院应当予以立案。

5、我们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请破产监督,但同样遭到拒绝。

在辽宁省高院无故拒绝我们的合理诉求后,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请破产监督,立案窗口明确告知我们:不予受理。我们问:为什么不予受理,其不予解答。

我们将《破产法》相关规定向巡回法庭立案窗口出示后,依然不受理。我们继续据理力争,法警将我们驱逐出法庭。

6、我们多次向大连市中院,辽宁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反映情况,但最终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在通过正常渠道走不通后,我们陆续向大连市中院监察室、辽宁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大法官网反映情况,仍然石沉大海;最后,我们不得不向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写信进行交流,前后数百封信件发出后,至今杳无音讯。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院长:

近年来,贵院一直强调有案必立!但三年来,我们数百封求助信、举报信石沉大海,教育整顿领导小组信箱也一再投递,为什么时至今日,还是没有得到正式的回复?如果没有收到信函,中国邮政特快专递不知道要退回我们多少函件;如果真的收到了信函,为什么迟迟没有回音?我们国有企业出现这么严重的损失,您为什么视而不见?

我们非常理解贵院为中国法治建设承担责任之重,但也请相信,没有冤情,谁会这么一告到底!不以善小而不为,也许,我们的案件在贵院看来不值一提,一如草芥,但,这一颗草上的露珠,也一样可以反射太阳的光辉!

尊敬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院长:

破产监督案件是违法破产案件的为数不多的救济途径,为什么我们数次去贵院针对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请求监督,却只见到立案庭法官的冷言冷语,却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答复?

我们不相信,做为手中掌控法律天平的辽宁省高院,在教育整顿中信誓旦旦,难道真的办起案来就畏首畏尾,不敢叫真碰硬?

国有企业利益受损,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们多次反映此事,为什么没有回音?

尊敬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院长:

百利公司已于2021年2月3日破产,虽已时隔近一年,但现在想来依然痛心疾首,我们不理解:

1、以37.8万元虚假债权申请年营收1个亿的百利公司破产,是否符合常理?

2、2018年审计结果显示,百利公司所谓37.8万元债务并不存在,在百利公司净资产为5000万元,百利公司并不符合破产条件,为什么能够立案?

3、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证明赵卿全与陈荗芝、广东拓达公司巨额债务系虚假,我们也通知了贵院三法官,百利公司并不具备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为什么贵院仍然执意将百利公司进行破产?

4、审理过程中,面对包括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警官在内的多方函告,贵院三法官明知百利公司股权涉嫌职务侵占,是否应当中止审理该案?

5、经公安机关鉴定,赵卿全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又做出的生效判决认定:赵卿全与广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系伪造。

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均曾函告贵院三法官案件相关情况,为什么三法官仍然置之不理,继续审理百利公司破产案件,并将其破产?

6.贵院三法官枉顾多方提醒,在没有召开投资人会议的情况下,径直做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百利公司真实股东的股权归零,请院长回答我们:《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的是哪份裁判文书?我们的股权归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调取卷宗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系违法行为,百利公司破产案件,我们多次申请调卷,为什么不敢给我们看卷?是否另有隐情?

8、我们多次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为什么不立案?是真的不符合立案条件,还是有其它顾虑?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请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我们将维权到底;如果有其它顾虑,请尽快消除!践行承诺,有案必立!

9、我们向贵院发出数百封信进行求助,贵院均没有答复,敢问院长:为群众解疑释惑,真的那么难吗?

尊敬的三位院长,做为百利公司股东,维权数年过去,眼见花儿开了又落,月儿圆了又缺,在八方求援、奔走相告之后,百利公司仍然无法摆脱违法破产的命运。

即便这样,我们依然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国有企业的利益,国家不应当轻易放弃;国有企业股权被侵占,司法机关不应当坐视不管。在此,恳请各位领导,从国家利益出发,以家国情怀为重,给予百利公司系列案件适当关注,防止国有企业利益进一步蒙受损失。

此致

反映人:

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洪刚

电话:18043716963

2022年1月16日

原文来自中金在线:http://mp.cnfol.com/55390/article/1642420902-140248056.html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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