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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法院法官公然帮人利用虚假诉讼霸占矿山

时间:2022-04-29 14:44:00    来源:焦点日报    

靖宇县法院法官公然帮人利用虚假诉讼霸占矿山

——代实名举报材料

白山市公安局领导:

举报人:杨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靖宇县弘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220602196910250927,电话:15662993111。

举报内容:

1、弘泰矿业公司股东刘红红、公职人员张书山虚假出售股权实施诈骗举报人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刘红红、张书山的诈骗犯罪行为不予依法查办;

2、弘泰矿业公司股东刘红红、公职人员刘庆维与靖宇县法院法官刘磊、张立文相互勾结实施虚假诉讼,严重损害弘泰矿业公司和举报人合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举报人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已向白山市政法委、白山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多次提交材料,白山市政法队伍教育领导小组也已告知举报人,上述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损害了举报人和弘泰矿业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对靖宇县法院法官刘磊、张立文的枉法裁判行为已经予以认定。但是,这些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刘红红勾结苏刚、丁滔等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登报挂失探矿权证、恶意非法转让弘泰矿业公司股权,并将一些不法信息强行传送到举报人的家里。因为相关部门不积极查处案件,导致这些违法犯罪人员更加猖狂。因此,举报人再次提交举报材料,恳请有关部门立即对这些违法犯罪人员立案调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事实:

一、刘红红、张书山、刘庆维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刘红红为达到让杨帆投资矿山建设的目的,以欺骗手段委托张书山向杨帆转让其持有的靖宇县弘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泰矿业公司”)股份,在杨帆投入大量资金后,刘红红又否认向杨帆转让股份的事实,并意图通过司法程序侵吞弘泰矿业公司的全部股份。

1、为明确出资义务,2012年2月24日,杨帆与刘红红签订了《出资和经营协议》,双方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杨帆出资90万元,刘红红出资210万元。另外,协议特别强调,刘红红出资300万元购买靖宇县上营子矿产资源一部分作为出资入股的基础上,再继续投入公司启动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可占新设立公司70%的股权,杨帆以240万元矿产资源出资入股,占新设立公司30%股权。从协议约定看,刘红红继续投入资金是其享有弘泰矿业公司70%的前提【有《出资和经营协议》为证】。

2、依据前述《出资和经营协议》约定,刘红红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但刘红红为逃避出资义务,避免出资违约,2013年9月17日,刘红红电话通知公司的财务总监张书山,委托张书山在2013年9月17日与举报人杨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红红持有的弘泰矿业公司70%股权转让给杨帆,由杨帆负责支付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欠吉林省第一地质调查所探矿期间的一切费用等公司债务。本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杨帆即享有弘泰矿业公司全部股权【有《股权转让协议》为证】。

3、杨帆受让刘红红的70%股权后,对公司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辽宁诚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2017年6月5日出具的“辽诚会专审字[2017]351号”《靖宇县弘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支出审计报告书》可以证明:该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是,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弘泰矿业公司建设总支出金额为52626813.24元。这些资金都是杨帆出资。但是,刘红红在已将70%股权转让给杨帆,且杨帆已经对矿山建设投入大量资金的情况下,刘红红在2016年11月5日又与刘庆维(浑江区人大代表)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弘泰矿业公司70%股权再次转让给刘庆维。刘红红向刘庆维转让股权的行为对举报人杨帆明显是在诈骗,且此次转让股权的行为有靖宇县法院法官参与。也正是靖宇县法院法官的参与,才使她们这些违法行为发生了所谓的“合法效力”,给弘泰矿业公司和举报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刘红红、张书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弘泰矿业公司股东刘红红、公职人员刘庆维与靖宇县法院法官刘磊及相关领导相互勾结实施虚假诉讼,非法侵占举报人和弘泰矿业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

举报人杨帆是靖宇县弘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红红是弘泰矿业公司另一名股东。刘红红为达到独占弘泰矿业公司资产的目的,与靖宇县法院法官刘磊、张立文相互勾结,实施虚假诉讼,企图侵吞举报人股权,从而侵吞弘泰矿业公司资产。靖宇县法院法官刘磊及法院主要领导与刘红红等人相互勾结、滥用司法权力、剥夺举报人的法定权利等行为,导致弘泰矿业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这个案件已经被白山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认定为违法案件,严重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利益。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在法官违规操作下,刘红红利用虚假诉讼程序达到了非法转让股权侵吞公司资产的目的:

1、靖宇县法院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吉0622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刘红红为避免出资违约,委托弘泰矿业公司财务总监张书山向举报人转让股权,2013年9月17日张书山代理刘红红与举报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刘红红持有的弘泰矿业公司70%股权转让给杨帆,由杨帆负责支付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欠吉林省第一地质调查所探矿期间的一切费用等公司债务。但是,在2016年11月5日,刘红红又与刘庆维(浑江区人大代表)签订了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弘泰矿业公司70%股权转让给刘庆维。刘红红为从法律上确认其向刘庆维虚假转让70%股权的效力,让刘庆维起诉刘红红和举报人,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但是,靖宇县法院开庭审理时,因为刘红红已在2013年9月17日委托张书山将70%股权转让给了杨帆。因此,举报人向法庭提出了刘红红与刘庆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抗辩意见。此时,如果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法院应当以刘红红与刘庆维转让股权行为损害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为由,依法作出确认刘红红与刘庆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判决。但是,这样的判决对于刘红红来说无法达到其通过非法转让股权侵吞弘泰矿业公司资产的目的。在此情形下,刘红红为避开举报人以达到其向刘庆维转让股权的目的,刘红红与法官勾结让刘庆维申请撤诉。而靖宇县法院在该案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刘红红与刘庆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判决。但是,审理该案的法官刘磊在法院主要领导的授意下违法滥用职权,却在2017年2月28日作出了(2017)吉0622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刘庆维撤回起诉。法院没有采纳举报人杨帆的抗辩意见,违法准许刘庆维撤诉;

2、靖宇县法院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吉06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刘庆维撤诉后,刘红红与法官刘磊及法院主要领导沟通,又授意刘庆维在2017年3月份向靖宇县法院重新起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举报人作为股权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追加举报人为本案当事人。但是,靖宇县法院在没有举报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了(2017)吉06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确认刘红红与刘庆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这个判决完全是在刘红红与法官相互勾结、恶意串通、法官滥用职权剥夺举报人合法的股权优先购买权和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是一个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另外,经举报人申请,刘红红名下的弘泰矿业公司70%股权已在2017年3月1日被浑江区人民法院冻结,刘红红的股权在被冻结的情形下,靖宇县法院为何又给刘庆维立案,并作出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的错误判决?

3、靖宇县法院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吉062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杨帆得知靖宇县法院(2017)吉06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后,立即向靖宇县法院申请再审,要求靖宇县法院再审此案,依法撤销(2017)吉06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但是,靖宇县法院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既没有对举报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更未对该案提起再审,却在2017年7月14日作出了(2017)吉062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自行撤销了(2017)吉06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并再次准许刘庆维撤回起诉。这个诉讼程序完全是刘红红和刘庆维与法官及法院主要领导相互勾结违法操作的。第一次起诉在举报人不同意转让股份的情况下,因为刘庆维受让刘红红的70%股权不能抗拒举报人对这7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故此,为了避开举报人,刘庆维撤诉后又起诉,法官滥用职权没有将举报人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没有举报人抗辩意见的情形下违法作出了(2017)吉06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因为举报人作为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举报人对靖宇县法院(2017)吉06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靖宇县法院在未对举报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举报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自行撤销了(2017)吉062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在枉法判决生效期间,剥夺了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并非法将淘汰设备拉到矿区,虚假登报探矿权证丢失,虚假登报增资扩股,以达到霸占矿山的目的,导致弘泰矿业矿山建设停工至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民事起诉状和浑江区法院(2017)吉06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刘红红为达到侵占杨帆30%股权进而侵吞弘泰矿业公司全部股权之目的,于2017年6月5日向浑江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杨帆持有的弘泰矿业公司30%股权归刘红红所有。浑江区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了此案,并做出(2017)吉06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认定杨帆合法持有弘泰矿业公司30%股权,杨帆并通过投资对弘泰矿业公司实际控制。

5、在以上虚假诉讼、诈骗案件正在处理期间,刘红红又再次违法转让股权,2021年10月29日将登记在其名下已经不属于她的70%股权转让给中达中盛(吉林)矿业有限公司,靖宇县法院在明知弘泰矿业公司因刘红红和张书山的虚假转让股权骗取我出资案件以及在靖宇县法院法官操作下进行虚假诉讼的(2017)吉0622民再1号民事案件政法委正在处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靖宇县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又一次判决刘红红违法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见2022吉0622民初66号判决),靖宇县法院针对弘泰矿业公司的股权纠纷再次作出了枉法裁判。

综上事实可以证明,刘红红通过虚构事实、虚假转让股权、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侵吞弘泰矿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刘红红、张书山、刘庆维、苏刚通过虚构转让股权行为和虚假诉讼行为,以期达到侵吞弘泰矿业公司和杨帆资产之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和诈骗犯罪。刘红红、苏刚、刘庆维、丁滔犯罪团伙的主谋袁凤友已被中央扫黑办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已批捕,在光天化日之下,将他人企业的股权在他们之间互相“转让”,经靖宇县法院个别法官和领导的参与枉法判案。在当今法治社会白山辖域内仍然还有赤裸裸的诈骗犯罪事件发生,令人发指。恳请贵局依法监督相关部门对涉案人员的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扫除这些利益黑恶势力影响、采取非法手段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黑恶犯罪分子,打掉保护伞,还举报人一个公正,还法律一个威严,还社会一个安定。

以上实名举报,均有大量证据,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杨帆

2022年4月28日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428A06X4S0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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