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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给当事方造成巨大损失

时间:2023-02-02 20:43:00    来源:焦点日报    

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给当事方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采信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的实名举报材料

实名举报人:徐风琴,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偏脸屯,身份证号:220104196901166120,联系电话:15567218777。

被举报人: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办友谊南苑花园小区3号楼1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建刚,联系电话:0470—8666168。

被举报人:李建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号:152100050153,联系电话:13947041352。

被举报人:殷长树,中国注册会计师,编号:151500760001。

举报内容

一、依规修改(变更)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吉林地华府项目已支付工程款会计账目审计鉴定报告》,即呼建树立业审鉴字【2022】092号;

二、追究李建刚、殷长树采信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出具报告的违规执业行为;

三、要求对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书》;

四、赔偿举报人损失50万元;

五、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和执业地址不符:

1、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发放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健康办友谊南苑花园小区3号楼12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发放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办公场所为:海拉尔区正阳办针织小区6号楼262号。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15日,举报人与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举报人如期完成了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竣工后,举报人多次向开发商讨要工程款未果,2020年10月份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通辽市中级法院在审过程中,开发商提出对借款数额进行司法鉴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了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保康镇吉地华府项目已支付工程款会计账目进行司法审计。该所于2022年11月8日做出了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举报人于2022年11月27日对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反馈意见书》,在《反馈意见书》中明确说明了部分借款数额(项目)涉嫌虚假做账和诈骗行为,2023年1月向通辽市科左中旗公安局报案,该所在没有向通辽市科左中旗公安局询证原告报案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就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了《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吉地华府项目已支付工程款会计账目审计鉴定报告》【建树立业审鉴字(2022)092号】(以下简称“第92号审计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截至2021年12月,吉地华府项目已支付的工程款账面值为124053093.93元,审定值为106050028.20元,核减18003065.73元。

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举报人的《反馈意见书》的内容不予询证,并全部不予认定,却对被告方(开发商)提供的反馈意见却予以询证并认可。根据这一事实,举报人认为第92号审计鉴定报告部分内容存在违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网工程不在原告承包范围内,被告方针对外网工程支付的工程款6,144,014.5元不应计算至其向原告拨付的工程款数额中(详见附表第一)。

根据2014年4月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6项“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全部内容。消防、电梯由甲方负责;绿化、外网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协议,原告承包范围就是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外网工程不包含在该施工图纸中。外网工程系被告方自行发包他人施工,相应的工程款也是被告方向他人拨付,与原告无关,此项应予剔除。

二、虚假入账部分的8,921,720元应当从第92号审计鉴定报告认定的审定值中核减(详见附表三)。

1、2015年1月22日的50万元和2015年9月7日的318万元用复印件入的账,但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将该两笔账予以认定并在第92号审计鉴定报告中体现,注册会计师李建刚、殷长树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其他账目或者是原告未签字,或者重复上账,或者不在举报人的承包范围内,均体现在审计报告之中,应当从审定值中核减,注册会计师李建刚、殷长树同样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综上,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违背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背公安局已经受理的刑事案件,举报人未签字或者重复上账、采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一律体现在审计报告之中,违规、违法出具《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吉林地华府项目已支付工程款会计账目审计鉴定报告》,严重的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严重的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要求:

1、恳请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李建刚、殷长树对违规出具的呼建树立业审鉴字【2022】092号审计鉴定报告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修改(变更),以最快的时间和速度重新出具报告;

2、对呼建树立业审鉴字【2022】092号审计鉴定报告立案调查,追究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和李建刚、殷长树的违规、违法责任;

3、由于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李建刚、殷长树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出具违规的报告,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举报人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举报人要求其赔偿举报人经济损失50万元;

4、要求被举报人在省级电视台或省级新闻媒体公开给举报人赔礼道歉;

5、依据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查处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举报人;

6、如不能公平、公正的处理和处理举报人的诉求,举报人将进京上访,并且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7、呼伦贝尔建树立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和执业地址不符,应加强管理。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实名举报人:徐风琴

身份证号:220104196901166120。

联系电话:15567218777。

2023年1月30日

原文来自百度: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10189187603533580600%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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