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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就是生命权和自由权

时间:2019-12-08 13:10:31    来源:焦点日报    

财产权就是生命权和自由权

作者: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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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人格是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而财产权则是人格的前提和基础。人的法权都是以人格权或财产权为基础的,没有人格权就不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人权。

19世纪的学者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的延长,主张将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通过财产权来表现,对人格的尊重通过对他人财产的尊重得到体现。康德认为原始的财产权产生于占有的主观行为,是人格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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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理论是黑格尔财产观的精粹所在。他作了两点说明:

其一,所有权是自由意志的体现。黑格尔认为:权利是理性的产物,“权利应以理性为源泉”。“理性”是指绝对精神即自由意志。既然人人皆有意志,因此,人人就都有自由;所以,自由就是人的本质,人人皆有随自由意志而来的权利。人随自由意志而来的权利集中地表现为财产所有权。“人把他的意志体现在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人作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总是要将自身的自由意志固定。自由意志的固定过程,就是对物的占有过程。物作为外在自在之物,并无任何规定性,亦没有自身的目的性。人对物的占有,使物从人的自由意志中获得其“规定和灵魂”,成为人的自由意志之体现,并进而具有目的性。于是,在对物的占有中,物就是意志,意志就是物,物与意志合而为一。如果人们不能有效地对物行使支配权,就无所谓对物的占有,亦无所谓主人身份或主体性地位。

其二,财产所有权是人格的基础。人只有当其意志作用于外在世界,即通过与外在物建立财产权关系,才能成为真正的、实在的自我。人只有在对物的绝对占有和支配中才是现实的,才具有价值。换言之,一个人若无财产或财产权,就无法成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无法拥有健全的人格,无法被社会所接受和尊重为一个人。

任何人要成为一个人,就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意志。最初阶段的意志作为人格意识寻求置自身于外部世界,即人格需要在世界上获得某些具体的存在形式。所以,“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就是目的”,是不容许侵犯的!

财产是理性与人格的基础,无财产的人往往是疯狂的、反理性的,不可能有人格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的。”也就是说:。人的人格、理性,只有在财产中才能体现。人有权将其意志体现在某个物中并使之成为其财产。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对于私人所有权的否定,不仅仅是否定个人的物权,而且是否定个人的人格权。

在实在法中,住宅神圣的观念是检验人格财产权的有意义的领域。住宅是自由、隐私权和结社自由,是自由的核心地带。住宅之神圣的另一面是隐私——住宅应当是个避免秘密被人窥听、避免亲密关系被人窥探的地方。政府不应当规定个人在自己的住宅内如何行为,这是为了保护自由。只有当个人拥有免于他人干扰的一定空间时,他才会享有充分的自由。国家侵犯个人的住宅,会使人产生被侮辱的感觉,因为住宅是一个人的历史和未来、生活和成长发生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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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是人权的核心和根本保障,它为其他各项人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和身份尊严保护。没有私有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因为人在做任何事情时,都要使用或控制他之外的物质世界的某一部分,甚至沉思默想也要求人应有处于他沉思默想的地方的权利;除开用口头直接向其他人表达意见,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就要求使用身体之外的物体之权利;人们为任何不损害其他人之目的而集会在一起之权利也以有呆在合适的聚会场所之权利为前提。可见: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财产的安全度是人身自由的安全度指标。

财产权是人身自由的产物,对财产权的肯定也就是对个人自由的肯定。私有财产是一块自由的天地。因此,建立了财产私有制的雅典人发展了自由思想。伯利克里说:“我们所倾心的自由,涉及到日常的生活,如果我们的邻居想走他自己的路,我们决不会对他产生怨言。”建立了民主共和城邦的古希腊人就骄傲地把自己称作“自由人”,直到今天西方人仍然处处以自己的国家和社会是“自由世界”自诩,可见他们最珍视的就是自由。在他们看来,人之为人的最本质的东西就在人有自由,能独立自主,不受外物和他人的支配和奴役。

财产总是增加人们的选择自由。财产作为自由的保证,有两方面的作用。其一,财产具有“抵押”的作用,可使人在各种竞争与合作中,实现其“进入”的自由。其二,财产起着一种“保险”的作用,财产权是让每个人有家可归的“家”。财产权保证了公民的个体独立,而恰恰是这种独立,戒除了更多的人身依附,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自由”,使公民获得了自由发展的空间。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为,才有了自由地把自己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可能,而市场交换所依赖的平等、权利意识是民主的基础。

没有财产权作基础的生存权是没有自由和尊严的。休谟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没有财产权或财产权受人控制的人是不可能有人身自由的;没有财产,人不能维持生命;没有财产,人身就有危险,就无法自由。实际上,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好方法就是控制他的财产,如汉密尔顿所言,对人的生存的控制会导致对人的意志的控制,“一分钱憋死英雄汉”的情形可能比“不为五斗米折腰的情形”更为常见。“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前提是自己尚有田产可以耕种;如果陶渊明是无产者,不折腰就只能饿死。控制了财产,也就意味着控制了人的劳动;控制了人的劳动,也就控制了人的自由。哈耶克说:“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个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没有财产权就没有信仰自由。其实,信仰自由也是以财产权的保障为基本条件的。没有财产权,信仰自由同样会化为泡影。英国思想家霍布豪斯在谈到宗教自由时说道:“任何信仰只要伴随着诸如开除职位或剥夺受教育权利等惩罚,宗教自由就是不充分的。”开除职位就意味着坚持信仰的人要放弃稳定的收入和地位,剥夺受教育权意味着坚持信仰者将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接受教育,实质上都是对于财产权的控制。

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表达自由。表达自由不仅意味着赞同政府的自由,更意味着批判政府的自由。对言论自由的遏制最经常的幌子是将批判政府的观点斥为“异端邪说”。只有在拥有稳定的财产之后,公民才有可能表达批评政府的言论。民间资本是政府专制的反对力量,广泛私人财产是新闻自由的经济基础。托洛茨基曾经不无深刻地指出:“在一个政府是唯一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替代。”控制了公民的财产,就意味着遏制了公民的咽喉。

弗里德曼论证道,市场机制以下述方式保障人们的自由的天然权利:第一,它保证财产权利,包括人们按自己的意愿消费自己的收入;第二,它保证选择职业的自由,每个人自由选择与自己的能力相适应的职业;第三,它促进了发展的自由,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生活方式,自由地按照自己的能力行事;第四,它促进了表达的自由,竞争的市场通过使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离、分散经济权力而保障了交流的基本自由,人们的言论自由由于存在着就业的多种选择机会而会变得更有现实性。表达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即是如此,与政府或某个报章的主编意见不同的观点可以在竞争的大众传播界得以公布。如此等等。

弗里德曼指出:“在经济安排与自由言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直接的相互关系。我们很少认识到:要想使信仰狂热者有发表意见的可能,丰裕的金融支持与经济支持是多么的重要。”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使私人具有和政府对抗的物质基础。就以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为例,“在一个资本主义的社会中,只需要说服几个富有的人提供资金来实现任何想法;不管想法是多么古怪,都是如此”。虽然表达自由是一项政府不得克减的人权,但政府却可以通过控制财产权而影响表达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订货合同,或者受制于这种或那种政府机构的管理之下,或受制于有关税务问题的调查之下的商人,将不愿意单独地、以那种可能会破坏政府规则或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自由言论权利。依赖于政府对其研究的资金支持的大学教师,将同样地感受到对他们的言论自由的‘令人寒心的影响’。”

个人财产权是个人自由、权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保障,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条件。必须把维护个人财产权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加以遵守。虽然我们无法预测人类的未来,但人类社会不论演化成什么形态,个人财产权具有永恒的价值,是个人永恒的权利。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就是对人类的“犯罪”。

从权利的阶次上讲,个人财产权应同言论、信仰自由等人类基本权利一样,居于被优先和特别保护的地位。只有个人财产权得到保障,其他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或才有实现的可能,否则,不仅将失去既已获得的权利,而且我们希望实现的权利也将变得毫无实现的可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只保障人权而不保障财产权,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保障财产权而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从这一意义上讲,财产权就是生命权和自由权。

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祥宇收藏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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