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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彩联公司综合楼被强拆 行政维权遭遇诉讼“肠梗阻”

时间:2020-10-15 14:22:59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山东威海一家公司综合楼被当地政府作为国有资产与某企业打包以债权的形式给了另外一家公司,一段时间后,当地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地批准回收,连同周边的建筑物及土地公开拍卖出让,造成该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办公楼被强拆,致使房地尽失,在公司的股东们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尴尬的事情出现了……

两地合资组建公司

1992年7月1日,山东威海彩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彩联公司)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注册资本120万美金;中方股东为威海市第二毛纺织厂(以下称:第二毛纺厂),股份占55%,港方股东为香港联英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占45%;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邵某某。1998年8月10日因未按照规定年检,彩联公司被原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12月31日,股东第二毛纺厂因未按规定年检同样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2年,当地政府将彩联公司的彩联宾馆当作国有资产,与威海市第二毛纺厂的资产打包全部以债权的形式给了威海华绮毛纺织有限公司。

据彩联公司的法律顾问刘某某称,彩联宾馆是由港方出资、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组织出资人共同建设的商业服务性办公大楼,高5层,有威房地字第0016128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凭,包括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的主办公楼,以及1200平方米的3层附属办公楼,位置处在威海市海滨南路11号,建筑结构为框架。

综合楼被打包“送人”

据彩联公司的法律顾问刘某某称,1992年末,彩联公司筹建彩联综合楼由于资金出现困难,彩联公司的总经理赵某某向王某志和李某等10余人共借款600余万元,之后,又以彩联宾馆抵押在银行贷款147万元(含利息),以上借款一直未还。

据出借人李某称,2002年1月22日,威海市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威海第二毛纺厂改革脱困问题时,误将彩联宾馆也纳入到会议中来,要求“将彩联宾馆抵押贷款147万元,实行停息挂帐,待土地出让时以土地拍卖所得收益偿还贷款”。以上情况在威海市政府(2002)第4号《会议纪要》中确有记载,所以后来才出现了政府将彩联公司的资产彩联宾馆当作国有资产,与威海市第二毛纺厂的资产打包以债权的形式给了威海华绮毛纺织有限公司这一事实。

彩联公司被打包“送人”时间不长,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又一次做出新的决定。

法院查封的综合楼被强拆

2007年,彩联宾馆宗地又由原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威海市政府批准收回,2008年连同周边建筑物及土地按照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威海迪尚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尚捷年地产)竞得该宗土地。

据李某称,因彩联公司的借款一直未还,2017年,她与王某志将彩联公司起诉到法院。2018年6月,李某和王某志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查封彩联公司的房产,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期限三年”的决定。然而,2018年7月17日,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竟然将彩联公司的威房地字第0016128号房屋所有权证注销。

2018年末,彩联宾馆被迪尚捷年地产强制拆除。面对公司权益受到侵害,彩联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召集董事会成员开会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人邵某某拒绝到会并表示不参与维权。

据刘某某称,邵某某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在第二毛纺厂任厂办主任,90年代初任副厂长,不久被第二毛纺厂委派到彩联公司做法人。

2019年初,彩联公司4名董事经研究决定将威海市人民政府和迪尚捷年地产起诉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威海中院),要求对52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回迁并补偿6240万元人民币。

行政诉讼因“代理不明”被驳回

对于彩联公司提出的诉求,威海市政府在答辩中表示:首先,彩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出庭的公司人员出具授权书,称该诉讼“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再称,彩联公司“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必须要提供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要求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的申请等相关证据,只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又称,涉案房产1993年建成至2018年被拆除,经25年折旧,并没有多大剩余价值,“原告要求进行5200平方米商业用房回迁并补偿624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威海中院审理认为,彩联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应当由原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彩联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没有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的签字,邵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在委托手续上签字。委托手续中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自称是某单位法律顾问,不符合委托代理人要求。另一位委托代理人及出庭人纪某某,自称系该公司港方副董事长,却没能提供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领取工资凭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据。最后以“彩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未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彩联公司提起诉讼,不能查明本次起诉是否为彩联公司真实表意行为”驳回起诉。

彩联公司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已离职,相关权利已委托总经理赵某某行使,被法院以“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为由再次驳回。

董事会选举法人不被承认

在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后,彩联公司迅速召开董事会议,5名董事中,由于邵某某拒绝参与公司事务,其他4位董事纪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受赖某某委托)悉数到会,会议认为,由于法人邵某某不履行法人职责,拒绝参与公司事务,董事会4名成员决定另选刘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11月21日,在邵某某拒绝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4名董事召开董事会,并作出《董事会决议》:“经董事大会决定,免去邵某某山东威海彩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大会决定任命刘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清欠组组长”。

彩联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备案申请、同时提交了《董事会决议》。

刘某某称,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备案,也拒绝承认刘某某为彩联公司法人、清欠组组长,理由是“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公司内部成员中产生”,刘某某不是公司内部成员。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接待人员建议申请人:你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组,选举一名董事为清算组组长代法人行使权利。

成立清算组再遇“尴尬”

在邵某某弃权,赖某某去世的情况下,彩联公司的3位董事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建议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同意赵某某为清算组负责人,并报请至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20年4月8日,彩联公司接到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威)外资备准字【2020】第000004号《外商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通知书称“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赵某某依法成为清算组负责人。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备案通知书”(刘某某提供)

2020年6月18 日,彩联公司赵某某以清算组负责人身份,向威海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法院受理。

就在彩联公司认为该案件可以进入正常司法程序的时候,又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撤销备案通知“决定书”(刘某某提供)

2020年9月4日,彩联公司接到威海中院发来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行初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书称:“彩联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外商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但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5日作出《关于撤销(威)外资备准字【2020】第000004号《外商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的决定》,撤销彩联公司的清算组备案登记,故彩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以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威海彩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彩联公司法律顾问刘某某称,看完裁定书顿感满头雾水。

“撤销备案”称有法可依

2020年9月7日,彩联公司法律顾问刘某某到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一位隋姓工作人员将一份红头的《关于撤销(威)外资备准字【2020】第000004号《外商投资企业备案通知书》的决定》文件递给了刘某某。

“决定”称“经审查,你公司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你公司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仅有3人出席,不足董事会三分之二的人数,该决议违反了你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依法作出的决议。”撤销日期为2020年8月5日。隋姓工作人员向刘某某表示,该决定已经于8月14日在网上公示。

刘某某向工作人员表示,董事会当时因一名董事邵某某弃权,另一名董事赖某某因去世由其子赖某浩代为参与,四个人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表决怎么能说“不足三分之二”呢?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把去世的赖某某继续算作有效的董事会成员,让人感到无法理解。

                 彩联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董事会决议”(刘某某提供)

2020年10月10日,记者向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电话求证刘某某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接电话的隋姓工作人员称,根据彩联公司注册时公司章程的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为5人,三位董事参加表决不足三分之二,应视为决议无效。

针对记者提出一位董事已经去世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亡故的,应由股东重新任命一名董事满足够5位之后方能列会表决。

刘某某则表示,该企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由港方出资登记注册,当时国家根本没有健全的公司法,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让吊销的企业和放弃股权的股东重新任命董事明显是强人所难。

               彩联公司注册时提交的“章程”(刘某某提供)

刘某某说,从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备案到撤销备案,再到威海中院以“撤销备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中间只隔12天,从时间点来看衔接“默契”得超出寻常,让人感觉似乎有一只无形的大手在他们的案件背后挥舞。(文/丛陌)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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