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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丰满区法院执行法官单军连续对人拘留却不给手续?

时间:2024-04-16 09:40:39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不过江湖上还流行一句话“好钱要好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院对人进行司法拘留有明确的规定,不能连续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院执行局一名叫做单军的执行法官,却对同一个人连续拘留,又不给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日前,被执行人之一苟雪莉找到媒体并提供大量录音和法律文书,她说:就此事,她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单军涉嫌滥用职权问题进行调查。

因欠债败诉后两被告成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债权人张君、兰雯惠诉债务人苟雪莉、保证人岳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市丰满区法院作出(2019)吉021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苟雪莉向两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2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岳先生对债务人苟雪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依原告申请,该院执行立案,案号为(2020)吉0221执1055号。法院于2020年9月2日、9月25日两次进行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苟雪莉、岳先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2年9月20日,此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吉0211执恢728号,法院同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收到该两份邮寄法律文书后,两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7日将其无可执行财产情况向该院如实申报。2022年9月21日,该院再次对两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询。查询结果与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一致,即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该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执行法官单军连续对人司法拘留惹争议

到了2024年3月27日,执行法官单军以被执行人岳先生未申报财产为由,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至4月11日期满。据电话录音证明:在岳先生被拘留期间,单军多次在电话中恐吓岳先生,不拿出10万元钱,将要以不履行和解协议义务为由,对其续拘15天,之后以涉嫌拒执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由于岳真的没能拿出来钱,单军就于拘留期满当日(4月11日)对岳先生采取了连续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可是至今也未给其合伙人任何法律文书。

岳先生合伙人认为单军滥用职权

岳先生的合伙人认为,单军罔顾法律关于不得连续进行司法拘留的禁止性规定,连续对岳进行司法拘留,已经涉嫌公权滥用,是典型的滥用司法拘留权。他们说: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民事被执行人适用司法拘留的条款主要有:1、(202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项有隐瞒、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第(六)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力判决、裁定的。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3、最高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第(二)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第(六)项妨碍人民法院搜查的;第(七)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或抗拒执行的;第(八)项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第(九)项对执行员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的;第(十)项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器械、公务证件的。

他们说:在案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岳先生已经如实申报财产(后附:岳先生《财产申报表》),并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部分偿还义务,其中给付现金19笔,计151,800元;查封赵旭名下顶账住房一套,面积95.92平方米,购房价441,127元。据此,其不存在上列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应当被司法拘留的情形。据此足以认定执行法官单军滥用司法拘留权。《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拘留。”单军对被执行人岳先生连续司法拘留的理由是其没有执行和解协议。但是,这个理由系单军编造的,与实不符,于法相悖。事实是两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两被执行人陆续履行还款义务,虽然有时迟延,额度不足,但上述给付现金、查封房产的事实足以证明履行和解义务一直在持续进行。且未及时、足额履行和解义务时有发生的事实,发生在对岳先生第一次进行司法拘留之前,故单军法官以此为由对岳先生连续拘留15天,显属罔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枉法适用司法拘留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但是单军的做法涉嫌权力寻租,制造并激化矛盾,动摇了社会和谐稳定基础。

岳先生的合伙人认为:不存在岳先生未如实申报财产的事实,亦不存在岳先生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事实。对其第一次司法拘留15天已经严重违法,再次连续拘留15日显属枉法。两被执行人虽有迟延及不足额履行和解协议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法定事由,对被执行人同一执行行为连续司法拘留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日前,岳先生的合伙人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申请书,并恳请检察院对单军法官在本案中滥用司法拘留权,限制岳先生人身自由的问题进行调查。

对于此事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一刀 李辉)

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771952638_121844663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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