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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袁凤友案同一法院两次判决差距巨大引发强烈争议

时间:2024-01-10 11:05:39    来源:焦点日报    

曾经在吉林省乃至全国引起巨大轰动的袁凤友案,随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院的前后两次判决和袁凤友妻子宇洪梅在网上喊冤,再次成为网上的热点和人们街谈巷议的话题,西安区法院先是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合并判处袁凤友十六年有期徒刑。被发回重审后,法院将开设赌场罪改为赌博罪,两罪合并仅仅判了十二年。被害人不服,提出抗诉申请,日前,西安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抗诉。人们不禁要追问,此案还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袁凤友的特殊身份和“经典战绩”简述

袁凤友,公开的身份是吉林省乾一浓饮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据多家媒体报道,在白山地区,他的身上有许多光环,是白山市和江源区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在白山地区被公认为“黑恶势力”老大,人称“地下组织部长”。他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利用保护伞官商勾结,侵吞他人财产,其团伙涉黑、涉赌、涉毒,道上人都知道,是吃得开的“大人物”,他干的所有坏事上下都能摆平,就连他儿子袁忠涛打死人都可以通过关系做到“绝对不起诉”处理,他还参与并操纵当地政法系统内的干部人事任免,进而为其涉黑涉恶打造了强有力的“保护伞”网络。

2021年初,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后,网上出现很多曝光袁凤友的文章,引起了高层的重视,指示当地公安机关查办袁凤友,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将袁凤友涉黑涉恶案件列为中央级督办案件,由省政法机关指定辽源市打黑支队异地侦查。在上级督办下,2021年11月2日,袁凤友终于因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被抓捕。在白山市,得知袁凤友被抓后,很多市民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纷纷以各种形式庆祝......

西安区法院首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袁凤友被捕后,在审判阶段,吉林省高级法院将此案指定由辽源市西安区法院管辖。但对于袁凤友一案,西安区法院却作出过前后两个判决。

西安区法院作出的(2022)吉04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袁凤友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经审理查明,(1)2010年初,经被告人张志东提议并前期考察,被告人袁凤友、张志东与被害人陆钧(白山市居民)达成口头协议,在非洲加纳共和国库玛西省投资金矿,后袁凤友投资400余万元、陆钧投资70万元,袁凤友安排陆钧、张志东到当地管理生产经营,约定按出资比例和管理作用分配利润,该金矿于2010年10月开始生产。2011年6月,被告人国长林与陆钧商议后投资人民币200万元占“陆钧沙金矿”股份的20%。国长林投资后收回72万元,后因加纳国政府军队的介入,2012年10月该金矿被关停,国长林投资款128万元未收回。2013年5月经张志东引见,国长林找袁凤友帮助,意欲向陆钧索要未能收回的本金128万元。后袁凤友召集国长林、张志东、被告人王海龙商议,并提议由国长林向人大控告、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陆钧刑事责任,迫使其交出财物。(2)201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宏在其租房处开设赌场,同年6月至年底朱宏与被告人杜古金合资兑下“龙泉茶艺馆”开设赌场。(3)2014年至2017年7月间,袁凤友与被告人宇洪梅,在其办公场所(白山市浑江区新华路综合楼小区108号)内聚众赌博。经司法审计,该赌场抽头渔利857,400.00元。

其中对于开设赌场,法院认定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至6月,被告人朱宏在其租房处(白山市浑江区江北步行街)设置麻将机开设赌场,赌场以“白山麻将”为主要赌博方式,被告人宇洪梅参与并招揽参赌人员赌博,朱宏抽头渔利。经对扣押随场账本会计审计,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5月26日,该赌场发生赌资交易金额达人民币381.3万元,抽头渔利金额达人民币19.1万元。(2)2012年6月,朱宏、被告人杜古金共同出资兑下“龙泉茶艺馆"(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新华路综合楼小区108号)开设赌场。赌博以打“白山市麻将”为主要方式,以扑克牌为筹码,赌注从每个“豆”100元起,赌场从每个赌局中至少抽取价值10个“豆”的红利。赌场设立账目,记录参赌人员每次赌博输赢及累计输赢金额,负责垫付资金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参赌人员赌赢可随时从赌场提取现金,赌输可以记账,事后赌场催要赌债。杜古金、袁凤友,宇洪梅召集赌博人员参赌,朱宏负责记录赌博账目,结算赌资。2013年年初,杜古金从赌场退股,赌场经营至2013年年底。经对扣押赌场账本会计审计,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8月2日,该赌场财资交易金额达人民币693.83万元,抽头渔利达人民币45.88万元。(3)2014年袁凤友、宇洪梅出资买下“龙泉茶艺馆”房产(白山市浑江区新华路综合楼小区108号)用于办公。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袁凤友夫妻在其办公楼内聚众赌博(赌博以打“白山市麻将”为主要方式,以扑克牌为筹码,赌注从每个“豆”100元起,赌场从每个赌局中至少抽取价值10个“豆”的红利)。赌场设立账目,记录参赌人员每次赌博输赢及累计输赢金额,负责垫付资金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参赌人员赌赢可随时从赌场提取现金,赌输由赌场记账,事后向参赌人员催要赌债。袁凤友、宇洪梅参与并召集人员参赌(人员均系袁凤友夫妻的同行、朋友及熟人)。朱宏负责记录赌博账结算赌资,每月赚取高额工资。经对扣押赌场账本进行会计审计,2014年至2017年间,该赌场财资交易金额达人民币410.75万元,抽头渔利金额达人民币85.74万元。

西安区法院以被告人袁凤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重审后认定事实和判决被指差距过大

西安区法院的第一次判决做出后,袁凤友等人不服,上诉至辽源市中级法院,该院随即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重审中检方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但是法院对袁凤友等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却大相径庭。其对袁凤友等人敲诈勒索罪事实的认定与前次一致,却给其减刑二年。更令被害人不能理解的是,同一个法院,同样的证据,法院竟然把袁凤友夫妇开设赌场罪改成了赌博罪,刑期由开设赌场罪的五年降为赌博罪的二年,两项罪名直接减刑五年!而袁凤友的妻子宇洪梅由开设赌场罪改为赌博罪后,被判刑一年十个月,接到判决书前就直接被释放回家了!

且看西安区法院做出的(2023)吉04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对袁凤友夫妇由开设赌场罪改为赌博罪是怎样认定的:“针对被告人袁凤友、宇洪梅辩解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构成赌博罪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问题。经查,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袁凤友、宇洪梅主观上具有与被告人朱宏、杜古金开设赌场的共谋和参与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2.客观上,袁凤友、宇洪梅并非“龙泉茶艺馆”赌场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该茶艺馆的经营,没有证据证明二人负责召集赌博人员。3.袁凤友购买“龙泉茶艺馆”房产改成办公室后,仅在二楼办公室内设有一台麻将机,袁凤友、宇洪梅与其朋友打麻将,聚众赌博。该办公室不对社会公众开放,不具有开设赌场罪开放性的特征;打麻将的人员具有稳定性,参赌人员均相互熟悉,不具有开设赌场罪人员不特定的特征。4.袁凤友、宇洪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巨大,构成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袁凤友、宇洪梅的辩解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构成赌博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袁凤友、宇洪梅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判处袁凤友、宇洪梅有期徒刑五年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应按赌博罪的法律规定及量刑情节依法惩处。

宇洪梅回家后发帖救夫 陆钧申请抗诉

更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宇洪梅被减刑刑满回家后不仅没有悔改和感到庆幸,反而在网上发了很多文章为丈夫袁凤友鸣冤,声称陆钧、彭修文等人是忘恩负义、恶人告状,称袁凤友没有敲诈勒索,其采取的手段是为了收回被陆钧贪占的钱,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其发的贴文有《吉林企业家袁凤友获刑,其妻称背后或有大鱼从中作梗》,《白山市昔日慈善家企业家袁凤友在辽源市入狱,妻子称其遭遇了不公》等。记者认真研读过后,发现其中的说法与判决书中诸多证人证言对不上号。

而被害人陆钧接到西安区法院的重审判决书后,更加感到判决不公,遂向西安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书。其在抗诉申请书中请求:依法对西安区法院(2022)吉04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袁凤友、国长林、张志东、王海龙等人敲诈勒索申请人的犯罪金额为498万元(不含江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陈玉新收取的52万元),并据此追究各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其理由是:

本案,申请人被袁凤友、国长林、张志东、王海龙等人敲诈勒索的总金额为550万元,检察院向西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的犯罪金额仅为498万元;2、吉FG2999号吉姆西客车作价100万元;3、贵州大桥沟煤矿股权作价200万元)。(2023)吉04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金额为220万(1、给国长林70万元;2、贵州大桥沟煤矿股权150万元),并判决袁凤友、国长林分别向申请人返还180万元和4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敲诈勒索总金额为220万元,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一)关于国长林128万元。一审判决评判认为“陆钧与国长林签订的‘投资购买股权︐协议,属采取欺诈手段超越权限所订立的协议,且该投资款200万元全部被陆钧占为己有,并未投资到金矿,该投资款200万元应予返还国长林,其中128万元(陆钧先期给付国长林72万元)是由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介入,由陆钧直接转给国长林的,该128万元是陆钧的个人财产,并非陆钧的合法财产”。上述评判内容,存在以下严重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称“投资购买股权”协议系属采取欺诈手段所订立协议,但在此方面却无任何证据,相反,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投资购买股权”协议系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协议签署后,国长林委派其弟国长春全面参与了金矿的经营管理,国长林本人对于“投资购买股权”协议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从未予以否认,现有证据(如国长林供述、国长春证言等)均已明确证明不存在陆钧欺诈的情形。

第二,陆钧与国长林签署“投资购买股权”协议转让自己在该金矿所持之股份,该行为不存在“超越权限”的问题。

第三,“投资购买股权”为股权转让协议,陆钧基于该协议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应将其投资到金矿的问题。

第四,先期给付国长林的72万元的性质是金矿分红款,并非申请人个人向国长林返还投资款项。

第五,“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介入”不应作为否定敲诈勒索行为性质的事实依据,相反各被告人正是以“公安机关侦查”为手段对申请人进行敲诈勒索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介入”是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

第六,一审判决中认定“该128万元是陆钧的个人财产”,但“并非陆钧的合法财产”,对该财产“非陆钧的合法财产”的评判无从谈起,与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

(二)关于吉FG2999号吉姆西客车作价100万元。一审判决评判认为,“公诉机关无确凿证据证明加纳金矿设备的当时实际价值(最初400万购买),因未清算,袁凤友仍然拥有金矿大部分股权(87%以上股份),用于抵顶设备款的房车亦未进行评估,无法证明‘交易’差价,该部分事实不清,该交易行为,并非敲诈勒索行为”。首先,一审判决错误的将陆钧在被胁迫情况下与被告人达成的加纳金矿设备收购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并在此错误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进行分析和判断,其结论必然错误。第二,现有证据充分证实,申请人被各被告人敲诈勒索时,“加纳金矿设备”已无实际价值,该事实清楚。第三,虽“抵顶设备款的房车”未进行评估,但对于该车辆价值为100万元的事实,当事人各方当时均予以认可,且对于该违法不受保护的交易行为,不存在计算“‘交易’差价”的问题,被告人本次的敲诈勒索金额应确定为100万元。

(三)贵州大桥沟煤矿股权作价200万元。一审判决评判认定,“贵州省贵阳市六厂镇大桥沟煤矿10%的股份(作价200万元人民币)后该煤矿被兼并,袁凤友通过该部分股份分得人民币150万元”,将该部分敲诈勒索金额认定为150万元,严重错误。敲诈行为发生时,大桥沟煤矿10%的股份当时价值为200万元人民币,是各方都认可的无争议事实,对于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只能以犯罪行为发生时被敲诈勒索财产价值为准进行认定,至于被告人敲诈勒索犯罪取得该财产后再进行处分时所取得的对价,与敲诈勒索犯罪金额的认定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一审法院判决袁凤友、国长林分别向申请人返还180万元和40万元,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袁凤友、国长林、张志东、王海龙等人共同向申请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袁凤友、国长林均为主犯,应对全部犯罪金额向申请人连带承担退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袁凤友、国长林各自分别向申请人返还180万元和40万元,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存在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的重大嫌疑。本案,一审法院曾于2023年9月23日通知申请人宣判时间确定为9月28日,而9月25日突然通知称宣判取消,被问及原因时,主审法官讲是应领导之要求必须取消,何时宣判不知道,他说了不算。上述情况发生后的第二天,本案的主要被告人之一宇洪梅便被取保侯审变更了强制措施。等到通知11月16日再次宣判时,距离上次通知宣判的时间已有近两个月之久。

11月16日的宣判结果,不出所料与公诉机关指控和原一审认定的事实大相径庭!所有诡异现象的发生,结合判决书混乱的逻辑,让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是被某些领导严重非法干预的结果!

针对宇洪梅在网上所发贴文,陆钧依据判决书中记载的证据进行了驳斥。他拿着西安区法院(2023)吉04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说:在该判决书第70页上,袁凤友的供述与辩解中,其亲口供述:“加纳金矿就我和陆钧两个股东,我投资400万,陆钧投资100万......我占80%股份,陆钧占20%。”该判决书第72页国长林的供述称:“由于突发事件,导致了金矿倒闭,无法经营,股东应共同承担。”在该判决书的第73页,国还供述:“那时候,我不认为陆钧在骗我,只是没有达到预期的受益。说联系不上陆钧,是我们和袁凤友商量完以后,找出的一个控告陆钧的假借口。”该判决书第75和76页上,张志东供述:“王海龙、方昕他们具体投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即使投资了,也跟我和陆钧的股份无关,也都占在袁凤友60%的股份中。”该判决书第43页刘树刚(宇洪梅的表弟)证明:“袁凤友和他的合伙人陆钧帮我办理去加纳手续时,我才知道陆钧也是股东,陆钧投资100多万,是小股东,陆钧带我出国的。”其在第44页上证明:“我回国把记的帐给了袁凤友,结果袁凤友对我挺生气,说我记的帐没记明白。”判决书中记载的证人证言和嫌疑人的供述足以证明加纳金矿的实际情况,并非宇洪梅贴文中所说的陆钧没有股份,只是打工仔,没有投资,侵吞了财产等等,其贴文纯属一派谎言!陆钧还坚称,其实要想查清事实很简单,只要袁凤友把刘树刚交给他那本帐拿出来,一切就都大白于天下了,但袁凤友始终不肯拿出来。宇洪梅在其贴文里说陆钧在公安局里给袁凤友下跪认错的事,并称此事江源区公安局原局长姜天君可以证实。由此也可以证明,袁凤友团伙的势力有多大,“黑恶势力”有多么猖狂。

记者认真研读过西安区法院的两次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中原江源区公安局长马某、原江源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长李建明、被害人陆钧和几名被告人均证明,这个袁凤友在江源区公安局内,当着公安局副局长和诸多人的面,就敢公开殴打时任经侦大队队长李建明,以证明其威力之大。另据诸多网络媒体刊发的文章,袁凤友儿子杀了人,其通过关系都可以摆平......一些知情人就说:这样一个恶贯满盈的人,居然还恬不知耻的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而据白山当地人证实,其开设赌场,在白山市几乎是人人皆知的事,西安区法院居然推翻自己的判决,将开设赌场罪改为赌博罪,实在是令人费解。

被害人认为;对于此案,辽源警方的侦查十分得力,西安区检察院也尽到了职责。但是西安区法院的判决前后差别太大,令人匪夷所思,如果不是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是不可能的。一审法院认定袁凤友团伙利用公权力对陆钧进行敲诈勒索且数额特别巨大。如果不是背后有强大的保护伞是不可能做到的。在此,陆钧再次呼吁有关部门彻查袁凤友背后的公职人员,一网打尽其背后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据悉,日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西安区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袁凤友案到底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被害人被勒索的钱财能不能早日返还?我们期待着辽源两级法院的公正审判。对此,媒体将密切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李辉 光瑞)

原文来自腾讯:http://page.om.qq.com/page/OT01Abbx3ZWhhT61obbvNUfQ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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